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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党费账户执行异议案解析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1年,某银行(下称“某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陕西某集团及担保人深圳某公司,两案执行标的合计近1500万元。执行中,法院先后冻结并划扣了深圳某公司党委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党费专用账户内资金152万余元。深圳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为党组织党费专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不得作为企业责任财产执行。听证中,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张钊律师指出,账户内资金虽有党费名义,但部分转款备注为“往来款”和“借款”,不符合专款专用特征。深圳某公司解释其中322万元为旧户转新户的“往来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另有一笔2.5万余元转至个人账户并备注“借款”,亦无法合理解释。

判决结果

莲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账户虽名为党费账户,但账户内资金流转存在非党费用途的“往来款”及“借款”记录,被执行人无法证明该部分资金确属党费,违反了专款专用要求。据此,法院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异议请求,认定划扣行为合法。另一起关联案件中,因冻结措施系另案作出,异议对象错误,亦被驳回。两案裁定均告知当事人可向西安中院申请复议。

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标的特殊账户权属争议”案件,核心在于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能否绝对豁免执行。最高法通知虽明确党费不得作为企业财产执行,但前提是账户内资金必须严格保持“纯洁性”——仅用于党费收缴、上缴及党建支出。一旦账户混入企业往来款、借款等非党费资金,或出现不明个人转账,法院即可认定该账户丧失“专款专用”属性,从而不予保护。张钊律师在听证中精准抓住流水瑕疵,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异议,凸显了执行异议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细节的关键作用。对被执行人而言,设立专用账户后更须规范管理,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特殊保护失效;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深挖账户流水异常往往是突破“名义豁免”的有力武器。本案也提醒司法实践者,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需并重,方能平衡债权保护与党建经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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