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原告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化名)”)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化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借用B公司资质参与“某项目”,B公司仅提供资质,不参与实际施工。同年3月,双方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该项目供应设备,合同金额4,586,319.19元,付款方式为“B公司在收到业主单位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8月支付货款共计3,433,958.89元,余款1,145,973.59元未付。2022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说明,确认实际执行金额为4,579,932.48元。
2023年,B公司起诉业主单位西安C公司(化名)追讨工程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23年11月28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确认业主单位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但B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仍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遂委托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代理诉讼,于2024年8月8日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B公司辩称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思表示,仅为资质借用,且A公司未实际供货,开具发票行为涉嫌虚开,请求驳回全部诉请并司法处罚。
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B公司已向业主单位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结合付款回单备注“某项目设备款”等证据,足以认定A公司已实际交付货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2. B公司抗辩合同虚假、虚开发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信。
3. 业主单位付款义务已于2023年11月28日执行完毕,B公司至今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
判决如下:
-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1,145,973.59元;
-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5,973.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1.1倍计算);
- 案件受理费15,354元由B公司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究竟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仅以采购合同形式掩盖资质借用实质?被告正是抓住这一点,试图全盘否定合同效力。但张钊律师在代理中精准把握了两个关键:
第一,善用生效法律文书。张钊律师并未局限于本案证据,而是及时引用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判决中“B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内容”的认定,配合付款回单中明确的“设备款”备注,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有力反驳了“未实际供货”的抗辩。
第二,敏锐捕捉被告自认矛盾。庭审中,B公司工作人员明确陈述“双方已经进行过金额确认,因结算流程争议未能履行”,张钊律师当即固定该陈述,并在被告事后申请印章鉴定时,据此主张其申请与自认内容矛盾、有违禁止反言原则,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鉴定申请,避免程序拖延。
本案也提示我们:在“资质借用+材料采购”的复合型交易中,付款回单的备注内容、另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自认,都可能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证据。律师不仅要“打证据”,更要“用证据”——将散落在不同案件、不同环节中的信息串联起来,形成有力的事实拼图。张钊律师在本案中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正是专业价值的充分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