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1. 项目启动与履约
2021年至2022年间,原告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化名)”)与被告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化名)”)签订了两份《EPC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EPC模式承建“某地区”的一期、二期工程,总合同暂定价逾4600万元。
2. 资金断裂与工程停滞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随后因被告B公司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推进。双方协商后决定停止施工,并对原告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
3. 结算审价与催收无果
被告委托了陕西C公司(化名)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审定。2022年12月16日及2023年7月12日,审定报告确认一期工程款为21,088,688.68元,二期工程款为4,797,815.48元。审定单经双方签章确认。然而,除去施工期间支付的618万元(一期168万、二期450万),剩余近2000万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
4. 锁定股东连带责任
经查,被告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化名)”)。原告代理律师张钊敏锐地意识到,在“一人公司”中,股东极易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因此,张钊律师将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依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1. 支付工程款本金: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562,569.7元(已扣留质保金)。
2. 承担逾期利息: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一期工程款利息自2022年12月31日起算。
3. 确认优先受偿权: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为原告实现债权提供了物权层面的保障。
4. 关键胜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39,17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方承担。
三、案件心得与律师价值
本案的胜诉,特别是将股东成功拉入责任圈,充分体现了张钊律师在建设工程与公司纠纷交叉领域的深厚功底。
张钊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点:
1. 精准把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钊律师在起诉时即锁定该法条,将举证责任巧妙转移给被告股东。被告C公司虽辩称已实缴出资,但未能提供财务独立、无混同经营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依法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加上了“双保险”。
2. 擅长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衔接:
张钊律师清晰地梳理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审价定案单-付款凭证”的证据链,并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将本金与质保金的计息时间进行区分计算,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权益。
3. 诉讼策略兼顾实体与程序:
张钊律师在起诉时即申请了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5000元),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同时,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张钊律师准备的起诉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确保了庭审效率,最终以一份全面胜诉的判决回馈了当事人的信任。
总结: 本案不仅仅是一次工程款追讨的胜利,更是一次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成功实践。它提醒所有建设单位和总包方:在项目出现风险时,不仅要关注合同相对方,更要深究其股权结构,必要时果断追究股东责任。张钊律师的专业判断,为这起标的逾2000万元的案件提供了决定性的胜诉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