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张三与陕西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地区”项目第1栋7层4号房,总价70万元。签约当日张三支付首付款,后于2020年1月又支付1万元用于换房。然而项目迟迟未开工,更在2019年11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显示该地块实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并非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张三委托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代理,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29万元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一倍购房款赔偿金。
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
1. 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认定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及定金——法院经审查,剔除一笔10000元POS签购单(商户名为“西安某某(化名)”,原告未能证明系向被告支付),并综合原告自认实际付款287000元,最终认定已付款项为277000元(其中购房款267000元、换房定金10000元)。
3. 一倍赔偿责任——被告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事实,适用该解释第九条,判令被告支付267000元购房款一倍赔偿金及10000元定金一倍赔偿金,合计277000元。
4. 利息——以2670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
5. 驳回其余诉请;案件受理费108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
案件心得
本案典型反映了商品房预售领域“无证销售”的法律风险。张钊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锁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致命缺陷,并成功援引司法解释第九条主张惩罚性赔偿,使当事人不仅拿回全部已付款项,更获得等额赔偿(返还+赔偿合计55.4万元),有效惩戒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此外,律师在证据梳理中敏锐发现POS单商户异常,主动向法庭陈述实际付款金额,避免了依据收据虚高金额主张而可能导致的败诉风险——这种实事求是的举证策略,反而赢得了法官对全部诉请的实质性支持。本案警示购房者:签约前务必核查项目预售许可证;一旦涉诉,专业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和证据细节的严密把控,是最大化维权成果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