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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场命案工伤认定再审改判记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三(化名)生前在西安某公司养牛场工作,白天喂牛、晚上看管牛场,食宿均在厂区。202119日凌晨3时许,同宿舍工友李四(化名)因长期不满张三“干活少还指挥自己”,趁张三熟睡时用开水浇泼、金属卷尺猛击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李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张三家属王五(化名)等人向临潼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规定,于2023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西安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却改判,认为张三系凌晨休息时被杀害,并非“在喂牛或履行看管职责时”受伤,撤销了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张三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高院提审后于20266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张三属于工亡。核心理由包括: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张三“白天喂牛、晚上看管牛场”,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休息与工作状态随时交替,凌晨3时仍处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宿舍位于牛场区域内,属于工作场所;李四杀人的直接诱因正是“干活多少、指挥与否”等工作矛盾,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心得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张钊律师团队精准锁定了“看管牛场”这一特殊工作职责。不同于常规岗位的固定上下班时间,张三的工作是“全天候”的——夜间看管意味着他虽在宿舍,却随时要应对牛场突发状况,其休息时段本质上属于工作间隙。张钊律师在再审中紧扣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结合刑事判决中老板、会计等证人关于“二人长期驻场、夜间从未回家”的证言,有力驳斥了二审“仅以作案时间在凌晨就否定工作时段”的错误逻辑。

同时,张钊律师强调: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能因加害人的故意犯罪而割裂“工作矛盾—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凶手李四早已向公司老板投诉过工作矛盾,公司未予调解,反而放任同宿,这更突显了工作场所内的风险应由工伤保险覆盖。最终,陕西高院采纳了代理意见,纠正了二审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狭隘理解。

此案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对于值班、看护等非标准工时岗位,工伤认定需综合考量岗位实际职责,而非机械套用“打卡时间”;发生伤害后,家属应注重收集岗位职责、证人证言等证据,专业律师对“因果关系”的论证往往能扭转全局。张钊律师在此案中的精细拆解与法理深耕,为类似“工作间隙遭受暴力”的工伤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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