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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陈小敬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0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当事人接受分包单位的委托,负责某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但是分包单位一直没有履行剩余款项的结算义务,当事人一直维权将近两年之久,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工程价款迟迟得不到结算。

办案经过

本案看似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属于系劳务法律关系,如何帮助当事人最终胜诉,提交主要证据至关重要。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后期律师的指导,补强了能证明欠付工程款项的关键性证据(盖有分包单位公章的代发工资授权书等)其诉讼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体会及总结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委托人向分包方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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