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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发布者:陈小敬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2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持证驾驶未按规定审验的鲁10U××**号轮式拖拉机沿威东线由南北行,行至某市上庄镇梁家村东路口处(事故未对应道路)向西左转弯时将站立的行人原告和另外一名受伤者挤压至被告临时停放的鲁KK××**号轻型货车左侧,致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确定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外一名受伤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三、法院判决

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180000元,共计198000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580.13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按照70%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1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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