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敬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2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作为一名在公司11年的老员工,却在临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被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否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时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被告也据此向原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及基本权益,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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