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分“家庭暴力”与“夫妻一般吵闹”
近日办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类案检索,无意中检索到“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五: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与夫妻一般吵闹的区别”。
该案中法庭对“家庭暴力”与“夫妻一般吵闹”进行了界分,认为二者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具备权力和控制要素,现摘录文书中关键内容,供交流学习。
夫妻一般吵闹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形,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一般吵闹不具有上述特征。
日常生活中虽经常争吵以致动手,但争执的诱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问题、或是因家庭开支等家务琐事,不存在意图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双方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故不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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