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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四次笔迹鉴定,四级法院审理

作者:李嘉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裁判文书浏览:768次举报

检例第154号: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A因经营需要,向B借款1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B因病去世,B的法定继承人凭借条多次向A催要借款,A以已经偿还为由拒绝还款。


【基层法院一审】2007年6月5日,B的法定继承人将A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偿还借款140万元及起诉后的利息。A应诉后,向一审法院提交内容为“A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B”的字据(以下简称还款字据),据此主张已将借款还清。

      A于2007年7月9日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7年7月17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中“B”的签名系本人所写,指纹系本人捺印。

      经B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委托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7年9月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B”不是本人书写形成,不能确定指印是否打印形成。法庭质证中,A对内容为“A原借款下欠20万元未还,因合作硅砖款未收回,收回后归还,其他借款已全部归还,原借款条作废。2006.5.4.B”的鉴定样本提出异议。经法庭核实,双方均否认提交过该鉴定样本,法院亦未向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送检。

      A以此为由主张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08年5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B”签名与样本上“B”签名为同一人所写。一审法院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B的法定继承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级法院二审】B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B的法定继承人申请对还款字据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9年10月1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B”签名字迹与样本上“B”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指印是魏某义用印油按捺形成。二审法院采信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再审】B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认定,A提供还款字据证明其偿还B的140万元借款,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第一,A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该鉴定采用的样本未经质证,B的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第二,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采用的一份比对样本未经质证且来源不明,鉴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第三,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委托时,明确表示依其资质仅能接受文书鉴定,而指纹鉴定属痕迹鉴定,超出其资质范围。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在其鉴定资质范围内进行鉴定,程序合法。

      第四,二审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重新作出的鉴定,虽与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结论相同,印证了A的主张。

      综上,再审法院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和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受理及审查情况B的法定继承人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并询问当事人,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承兑汇票贴息兑付情况。在本案历次诉讼中,A主张已偿还的100万元是以承兑汇票贴息的方式兑付,而办理承兑汇票贴息兑付手续时A必然会在银行划转留痕。从本案的客观情况看,款项交付情况对正确认定还款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在还款字据这一核心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并未要求李某云提供相关证据对款项交付情况予以证明,亦未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明显不当。

      二是审查还款字据的形式和内容。经审查,还款字据系孤证,且存在明显裁剪痕迹、正文与签字不是同一人所写等重大瑕疵。A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时,该鉴定机构对字据原件中“B”的签名和指印采用溶解、剪切的破坏性检验方法。在B的法定继承人对该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亦未要求A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还款事实的必要证据予以补强。

      三是审查鉴定意见。再审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存在A与鉴定机构负责人多次不当电话联系、原审法院送检时未说明该检材已经多次鉴定等瑕疵,且未采信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理据不充分。虽然再审法院以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采用未经质证且来源不明的样本为由,认定鉴定程序违法并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是从鉴定人王某荣出具的《出庭质证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即使不采用该份比对样本,依据其他鉴定样本也能够得出检材字迹“魏某义”非本人所写的结论。

      监督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还款字据的形式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再审判决认定A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的法定继承人支付140万元及自2007年6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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