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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凡性犯罪的刑罚如何执行?(上)

作者:李嘉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司法案例浏览:200次举报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本文对吴亦凡刑罚执行的几个问题简要解释如下。

一、我国大陆地区驱逐出境的种类?

我国大陆地区现有规范性文件中共有四类驱逐出境: (一)作为刑罚方法的驱逐出境;(二)作为行政处罚方法的驱逐出境;(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四)作为外交处罚手段的驱逐出境。本案中的驱逐出境即属第一种。

二、本案中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条之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9.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境”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驱逐出境,仅限于将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法域之不同而做出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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