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化
某晚上,A涉嫌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其夫联系在某市人民医院工作的被告人B1抽取C的血样以调换A血样,被告人B1将抽取的C的血样交给当晚在该市人民医院采血处值班的被告人B2,在交警带A到被告人B2值班的采血处抽取血样时,被告人B2将A的血样换成C的血样交给交警,致使交警部门未能获取正确的血液检测结果。本案完整裁判文书,见(2019)鲁14刑终176号判决。
2、裁判结果
被告人B1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B2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3、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B1、B2在明知送检血样系认定A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核心证据的情况下,仍以事先准备好的他人无酒精含量的血液样本,与A有酒精含量的血液样本进行替换,实质上属于对A血液样本这一证据的毁灭。
其次,被告人B1、B2替换血液样本的行为,直接导致本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该当危险驾驶罪的A脱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合以上,被告人B1、B2的行为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该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李嘉梵律师 宁夏银川市执业律师
专研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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