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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罗卿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卿,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微信号×××25)与被告(微信号×××xm,实名认证为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1年10月17日起,原告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要求被告帮忙筹钱,被告多次称帮不上忙。2021年12月13日,原告称“一直也不知道如何跟你联系,也怕你想我逼你还款,但我实在是手机上要还的钱太多了,周转不过来了,我十八号缴房贷了,借给你六万块钱,我不难,我也不会找你,这么多年,你肯定也能解我……你每个月凑点钱慢慢还我吧……咱们五六年友情,毕竟现在这个社会真心朋友比金钱重要,你我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帮助”,被告回复称“我都说了我没有,我有我肯定会给你的”“你现在逼我,这是什么意思”,原告再称“钱借给你这么多年了,我离开珠海回到西安,没找你要过”“三番五次你都是说你没有钱,你有钱了你会还我,可你从来没说过一个时间,你深知我困难,钱多的没有,少的也没有”“这么多年,我姚某什么时候不相信你,不相信你,我会主动拿出钱,看你买房的时候帮你?”被告回复称“我买房不关你的事”。后原告问“我感激你,看你困难主动借钱给你,难道我主动借给你钱,我做错了?”被告回复称“你没有错,我也没错,只是现在大家都困难,不是我不帮你”,原告再称“我不希望因为六万块钱闹得不开心,你说个还钱时间吧,中途我不再会催你”,被告回复称“你真的是……追我不成,花我身上的钱想要回去,原告你是这样的人”“还理直气壮来要钱”“我从来么没跟你借过钱,是你想讨好我,追我,自己给我花的,没追成,现在想来要回去”“那是你自己给我用的,我从来没有开口跟你借,是你一直再说这个问题”“你现在困难,但凡我有,我都会帮你”,原告接着称“我借给你的钱,包括去年你说什么时候要用,就跟你说,而今呢”,被告再回复称“问题是你给我的,不是我问你借的,而今你有困难,我是应该帮助你,但我从头都没说不帮你,只是我现在自己没办法也没能力帮助你,是你一直在逼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尽管被告不认可曾向原告借款,但被告自认原告主动给过钱给被告。当原告称被告曾向原告借款60000元要求被告帮忙筹钱时,被告仅以没有能力帮忙予以拒绝,但对原告所称的金额并未予以否认,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其曾支付被告现金60000元的事实。虽然被告在微信中不认可曾向原告借款,并称原告为了追求被告不成而想拿回去,但又承认收到原告主动给的钱,且在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仅是以没有能力为由婉拒,由此可见,原告是出于对朋友的帮忙而主动为被告提供60000元,但要求其经济困境时被告应予以偿还;而被告接收了原告主动提供的60000元,同时也认为在被告困难时应给予同样帮助,据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尽管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但原告已经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已给予原告充分合理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某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卿律师,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暨南大学,专业为法学(律师方向),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期间研究领域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5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