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某,女,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卿,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借款229768.06元(已扣除已还借款150231.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215.94元(利息以22976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6日开始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二点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229768.0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6日起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为8215.9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来是情侣关系,2020年7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情侣关系不便拒绝,便同意借款。之后,被告又多次以扩大生产、资金周转、发放员工工资、成本费用需要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悉数同意。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借款38万元。原、被告之间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双方默认借款均为短期借款,因此自2020年11月起,原告便开始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仅归还150231.94元,尚欠229768.06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不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招商银行APP查询的交易记录、交易详情和转账账单等证据,证明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原告共转账38万元给被告,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2月5日,被告共转账150231.94元给原告,尚欠229768.06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7笔共38万元。被告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偿还借款9笔共150231.94元,尚欠原告229768.0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存在借贷关系,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229768.06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逾期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2022年2月21日)起至尚欠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向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229768.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9768.0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9.76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869.76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葵潭人民法庭领取《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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