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甲组织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等五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本地河道及周边土地盗采砂石料,并对外销售牟利。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完整的盗采、运输、售卖链条:其中一人负责提供作案场地,有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与望路放哨,两人专门操作挖掘机实施开采,另有人员负责砂石运输。长期的非法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更对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案发后,部分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其余人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一人先期退赔了2万元修复款。针对该团伙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六名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难点与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涉案矿产品价值的准确认定。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的部分砂石实际上来源于其他合法工程开挖后的遗留物料,并非全部属于盗采的矿产资源,该部分价值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第二,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划分。部分被告人是否属于共犯,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存在较大争议。第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损失赔偿份额应如何根据各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合理划分,以落实“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某甲作为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等五人受雇佣或纠集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分别判处该五人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采纳了按责任份额划分赔偿的意见,在扣除已缴纳的2万元修复款后,判令六人按各自责任份额继续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共计43万元;涉案的2万元扣押款项作为生态修复费用上缴国库。同时,判决明确了六人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相关要求,实现了刑事惩罚与生态民事追责的一体化妥善处理。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与策略指导作用。面对复杂的涉案金额认定,孙律师敏锐捕捉到工程遗留物料与盗采砂石的界限,通过深入调查工程施工资料与测绘报告,成功促使法院将合法渣土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有效降低了涉案金额。同时,孙律师精准剖析各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厘清多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为从犯的认定及量刑辩护提供了坚实依据。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孙律师主张按责任大小划分赔偿份额,避免了被告人承担不合理的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