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3日至7月9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在芦某乙、刘某丙的协助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某甲等八名未成年人到某市某区某路某歌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2023年7月10日,王某甲、刘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日,张某甲被抓获;同年8月7日,芦某乙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及收款码等。某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有偿陪侍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是否构成本罪;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
针对焦点一,辩护人提出有偿陪侍未纳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经查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故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针对焦点二,辩护人提出王某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芦某乙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法院认定王某甲、张某甲、芦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王某甲系被抓获到案,无自首情节,但有立功表现;刘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鉴于张某甲、刘某丙如实供述,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甲有立功情节,刘某丙系从犯,依法对四人从轻处罚。对刘某丙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芦某乙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刘某丙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余元。扣押物品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指控,孙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深入剖析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孙律师敏锐指出当事人王某甲虽为主犯,但具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立功情节,且未实际参与歌厅日常管理、获利较少。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效的庭审沟通,孙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立功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尽责的执业精神。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