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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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铸律师代理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孙家铸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05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曹某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一出租屋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散装白酒灌装制作带有“某山”“某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2024年1月16日,曹某在上述出租屋内被某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查扣“某山”“某蓝”品牌白酒共计2474瓶及酒盒、酒箱等包装材料,以及灌装机、贴标机、空压机等材料和工具。经权利公司认定,查扣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涉案手机3部及现金人民币七千余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曹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属于假冒两种以上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指出曹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孙家铸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曹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但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现金4.7万余元、灌装机、贴标机、空压机等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或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律师通过详细阅卷,准确提炼出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量刑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在庭审中,律师积极与被告人家属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对抗情绪,争取到公诉机关的从宽量刑建议。最后,律师精准把握缓刑适用条件,虽最终法院基于案件具体情节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被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家铸律师是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手机号同微信号13911053821,其有着23年党龄,平时注重党的教育和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5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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