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2X年9月17日1时许,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层某号被害人单某自有产权地库内,窃取单某存放的茅台酒二百余瓶及海参等物品。秦某将所盗茅台酒出售,获利共计39万余元。秦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起获八整箱茅台酒及四瓶散装茅台酒,以及海参等物。经鉴定,起获的茅台酒中三瓶散装茅台酒及庚子鼠年茅台酒一瓶为真酒,价值共计1.1万余元,一箱茅台酒为真酒(无法作价),其余均为假酒。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单某。此外,公安机关从秦某处起获手机一部,并冻结聂某尾号为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秦某出售涉案茅台酒所得赃款。公诉机关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秦某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孙家铸律师作为秦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2. 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3. 建议法庭对秦某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秦某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销售涉案茅台酒所得赃款已冻结在案,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秦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万元;冻结在案的聂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其中39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单某,余款用于执行罚金刑;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变价款用于执行罚金刑。
【律师价值】
孙家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在庭审策略上,孙律师准确把握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及赃款被冻结等有利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的辩护策略。其次,在庭审表现中,孙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了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有效引导法庭关注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虽然因法定刑限制未能争取到缓刑,但孙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家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