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砍头息”无效,本金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即“砍头息”)的,该行为无效,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算,利息也应基于实际本金计算。2026年,法院严厉打击“砍头息”行为,同时禁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除手续费、担保费等方式变相收取“砍头息”,出借人主张按约定本金计算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预先扣除的款项。
二、案例解说
202x年x月,赵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孙某预先扣除利息1.2万元,实际交付赵某8.8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要求赵某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共计11.2万元。赵某拒绝,主张借款本金为8.8万元,仅同意偿还本金8.8万元及基于该本金计算的利息1.056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砍头息”,该行为无效,借款本金按实际交付金额8.8万元计算,判决赵某偿还孙某本金8.8万元及利息1.056万元,驳回孙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解读与应对策略
1.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2026年监管新规进一步明确,预先扣除担保费、服务费等也视为“砍头息”,依法认定无效。
2. 应对策略:① 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时,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及支付方式,拒绝接受“砍头息”及变相“砍头息”,留存实际收款凭证,证明实际借款金额;
② 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或变相扣除相关费用,否则将导致本金认定减少,利息计算基数降低,甚至可能面临借款人的反诉;
③ 若出借人存在“砍头息”行为,借款人可主张按实际本金计算利息,并要求出借人返还预先扣除的款项;
④ 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金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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