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藏陷阱,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可能无效
合同中免除或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2026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更为严格,网购、快递、保险、旅游等领域的“霸王条款”均可能被认定无效,受损方有权主张相关条款不生效,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解说
2026年2月,李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的家电,下单时平台自动弹出格式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买家需自行承担往返运费,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款以灰色小字标注,未进行加粗、弹窗提示。李某收到家电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退货时,平台要求其承担往返运费300元,否则不予办理。李某起诉平台,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要求平台承担运费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未对该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李某责任,应认定无效,判决平台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李某误工费500元。
三、法律解读与应对策略
1.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应对策略:① 签订合同时,仔细查看格式条款,重点关注加粗、弹窗提示的内容,对模糊、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② 若发现提供方未对重要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留存相关证据,主张该条款无效;
③ 遇到“不退不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等霸王条款,可直接拒绝履行,或起诉要求确认条款无效并索赔;
④ 企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对重要条款进行加粗、弹窗等提示,避免因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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