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方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026年,法院对违约损失的认定,重点考量“可预见性”,尤其是金融、投资类合同,超出合理范围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二、案例解说
案例一:2026年1月,某婚庆公司与某新人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新人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等服务,服务费5万元,婚礼日期为2026年5月1日。4月20日,婚庆公司突然通知新人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新人无奈临时委托另一婚庆公司,花费服务费8万元,额外支出交通、住宿费用1万元。新人起诉要求赔偿服务费差额3万元、额外支出1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婚庆公司违约应赔偿合理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金超出可预见范围,判决婚庆公司赔偿4万元。
案例二:2024年5月,李某委托胡某代投3000万元某公司债券,支付代投费3万元,胡某承诺6月4日过户债券,后却退还代投费拒绝履约。李某起诉要求胡某赔偿转售债券的可得利益85.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债券市场行情多变,可得利益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李某可通过二级市场买进减少损失,判决驳回85.5万元可得利益诉求,酌定胡某赔偿1万元。
三、法律解读与应对策略
1.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该规定既保护守约方权益,也平衡双方利益,避免违约方面临过重赔偿责任。
2. 应对策略:①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范围,尤其是金融、投资类合同,可提前约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
② 守约方遭受损失后,及时留存损失证据,明确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
③ 主张损失赔偿时,合理主张,避免提出超出违约方可预见范围的诉求;
④ 违约方若认为守约方主张的损失超出可预见范围,需提交证据证明,争取法院核减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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