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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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者:朱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2021-11-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于20174月入职A公司,20176月因工资过低,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7月,A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找到朱某某商议,因A公司监理人员不足,让朱某某到A公司的几个项目上冒名顶替参与实施监理项目。201710月、201811月至12月、201912月等时间都参与了A公司的多个项目,并称朱某某与与周某某达成了口头约定劳务工资3500/月,并按项目中标金额的5%提成。故原告朱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提成、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接受被告A公司委托后,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证据后,发现第三人周某某是其中的一个关键人物。原告朱某某与被告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周某某又是B公司的总经理。即周某某既是A公司的股东,又是B公司的总经理,他们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经过法庭三次的庭审调查,并将周某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们律师从外部关系、证据三性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我方胜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律师有感:

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关系纠纷是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的,而劳务纠纷不用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

2、现在很多人都有多个公司,或者多个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定要做好各自的权利责任划分,避免不必要的牵连。

3、要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平时一定多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并注意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4、对于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只凭诉状上的当事人不能查清事实的,可以追加第三人。


朱万,男,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巴中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操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920********5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
1511920********53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