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于2017年4月入职A公司,2017年6月因工资过低,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7月,A公司的总经理周某某找到朱某某商议,因A公司监理人员不足,让朱某某到A公司的几个项目上冒名顶替参与实施监理项目。2017年10月、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12月等时间都参与了A公司的多个项目,并称朱某某与与周某某达成了口头约定劳务工资3500元/月,并按项目中标金额的5%提成。故原告朱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提成、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接受被告A公司委托后,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证据后,发现第三人周某某是其中的一个关键人物。原告朱某某与被告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与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周某某又是B公司的总经理。即周某某既是A公司的股东,又是B公司的总经理,他们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经过法庭三次的庭审调查,并将周某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们律师从外部关系、证据三性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我方胜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律师有感:
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关系纠纷是需要先行劳动仲裁的,而劳务纠纷不用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
2、现在很多人都有多个公司,或者多个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定要做好各自的权利责任划分,避免不必要的牵连。
3、要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平时一定多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存,并注意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4、对于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只凭诉状上的当事人不能查清事实的,可以追加第三人。
朱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