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甲先生,男,1990 年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号楼 XX 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 律师,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村镇 XX 地段
法定代表人:X 某
原告甲先生与被告 A 商贸有限公司、第三方平台运营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2026 年 6 月公开开庭。原告代理人、平台公司代理人到庭;A 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平台公司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案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A 商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04600 元。
原告诉称事实
原告系美术作品创作者,案涉《复古风格漫画》为原告独立创作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电商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童装商品上印制该美术图案并线上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 A 商贸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作品权属
作品名称:《复古风格漫画》,作品类型:美术作品
2018 年 8 月创作完成并于设计平台、社交平台公开发布;2020 年完成版权登记,登记机关为省级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作者均为原告。
(二)侵权事实
公证取证:2025 年 3 月,代理人在案涉电商店铺购买侵权童装套装,全程公证拆封、拍照封存,公证处出具保全公证书;2025 年 5 月原告发律师函要求下架侵权商品,被告未整改。
侵权比对:侵权童装实物、商品详情图使用的图案仅调整元素排布,人物、线条、文字、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
店铺与产销主体:案涉电商店铺运营主体为被告公司;被告自有童装类注册商标,侵权商品合格证标注被告自有品牌,可认定被告同时为侵权商品生产者、销售者。
商品销售数据:侵权商品 2020 年 7 月上架,2025 年 8 月下架、次年 1 月平台禁售;剔除退货退款后累计成交两万余件,总销售额六十余万元;其中仅裤子款式未使用侵权图案。
(三)其他事实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未提交完整票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取得作品授权、无证据提交实际获利数据。
四、法院裁判观点
权属认定:原告持有版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平台发布记录,无相反证据,依法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侵权成立: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线上展示、销售印有近似涉案美术作品的童装,侵害原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亦无许可使用费参考,法院结合作品独创性、侵权销售规模、侵权主观过错、维权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酌定赔偿总额。
程序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判决主文
被告 A 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先生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2000 元;
驳回原告甲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4369 元,原告自行负担 1736 元,被告 A 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2633 元。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将强制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纳入失信名单、采取信用惩戒。
上诉告知
不服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 XX 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X 某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X 某
甘河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