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河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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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医美推广服务合同纠纷案:博主拒不配合整改发布短视频构成根本违约

发布者:甘河亮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2日 6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2

律师观点分析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反诉被告):A 文化科技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 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 律师,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B 女士,女,1999 年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村镇 XX 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 律师、X 律师,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A 文化科技公司(下称 A 公司)与被告 B 女士(反诉原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X 月 X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A 公司代理人、B 女士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讼请求


  1.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2. 判令 B 女士返还广告费 15000 元,并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 5445 元;

  3. 判令 B 女士承担原告律师费 5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由 B 女士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原、被告于 2025 年 3 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安排被告赴境外医美机构体验皮肤管理项目,被告按原告标准拍摄宣传短视频并发布至其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合同明确约定视频拍摄规范、发布时限、留存时长及违约责任:被告完成医美体验后 10 日内发布短视频,未按时 / 按要求发布的,原告有权解约、拒付广告费,被告需按医美项目费用支付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安排被告完成境外医美项目,并全额支付广告费 15000 元。但被告未完整履行视频发布义务,经原告多次沟通仍拒绝配合整改发布,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已完成视频原素材拍摄并交付原告,视频剪辑义务归属原告;被告多次上传原告剪辑成片均被平台判定违规下架,无法持续展示视频系原告成片不符合平台审核规则所致,被告不存在违约;若反复上传违规内容会造成博主账号限流、权重受损,损害被告长期经营收益,故无义务持续重复上传。

  2. 原告主张返还广告费、支付违约金无依据:广告费分两笔支付,第二笔于首次上传视频后付清,证明原告认可被告履约完毕;原告主张的医美项目对价无正规发票、支付凭证佐证,金额不属实;被告自行承担往返境外交通、住宿、翻译等履约成本,应在款项中抵扣。

  3. 被告无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4. 退一步而言,即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不可归责于被告,应适用公平责任 / 情势变更,扣除被告履约成本后酌情返还部分广告费。


三、被告反诉请求


  1. 判令 A 公司承担被告律师费 5000 元;

  2. 反诉诉讼费由 A 公司承担。


反诉事实理由

被告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为原告。依据案涉《合作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胜诉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被告本案支出律师费 5000 元,应由原告承担。


四、原告针对反诉答辩

原告已足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案涉违约方为被告,被告主张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合同签订与约定:2025 年 3 月,原、被告线上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期限 2025.3.25—2025.6.25。 核心履约条款: (1)被告赴境外指定医美机构免费体验医美项目,按原告拍摄标准制作短视频,发布至个人社交账号并 @指定医美机构; (2)视频发布后需持续留存 3 个月,不得隐藏、删除; (3)视频制作禁令:禁止展示创口、针头、敏感医疗词汇、违规画面,仪器、文字需按约定打码、替换表述; (4)原告可对视频提出修改意见,被告配合修改;被告需在医美体验完成后 10 日内发布视频;未履约则原告可解约、被告按医美项目费用支付违约金; (5)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维权开支; (6)广告费合计 15000 元,签约支付 50%,视频上传后付清剩余 50%。

  2. 履约过程事实: (1)2025 年 3 月下旬,被告在境外完成注射类医美项目体验; (2)双方建立专属微信对接群,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及其经纪人均在群内沟通素材、成片;3 月底至 4 月初被告交付原始视频素材,原告完成初次剪辑后交付被告发布; (3)被告分 4 次上传原告剪辑成片,均被社交平台判定违规下架;被告告知原告账号限流风险,拒绝继续重复上传; (4)原告后续提出两种整改方案:一是被告补拍口播素材重新剪辑;二是补充境外日常素材混剪、降低医美内容占比,但被告此后未再回复、配合整改; (5)原告分两笔转账合计 15000 元广告费全部付清; (6)被告为履约自行支出往返境外交通费、住宿费、翻译费若干; (7)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 5000 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医美项目对应实际对价为 5445 元,原告主动将原主张 25000 元违约金调整为 5445 元。


六、法院裁判观点


  1. 合同效力:案涉《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约。

  2.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作为职业内容博主,长期承接商业推广,对医美类内容平台审核严格、易违规限流的行业风险具备预见能力。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负有保证视频合规发布、留存的核心义务,视频下架后原告主动提供两种整改方案,但被告仅以担心账号权重受损为由消极失联、拒绝配合整改,属于主观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客观障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被告自行承担的交通、住宿、翻译费用属于自身履约成本,合同未约定由原告报销,在被告单方违约前提下,主张抵扣广告费无合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 解除合同诉请:案涉合作期限已于诉讼期间届满,双方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不再另行判决解除合同。

  4. 违约金认定:双方当庭确认医美项目对价 5445 元,原告仅主张返还被告免费享受的医美服务对价,未超额主张损失,结合被告全部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金 5445 元予以支持。

  5. 律师费承担: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损失,原告主张 5000 元律师费符合约定,予以支持。

  6. 反诉处理:被告系本案违约方,不属于合同约定 “胜诉方”,反诉主张律师费无依据,全部驳回。


七、判决主文


  1. 被告 B 女士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 A 公司广告费 15000 元、支付违约金 5445 元;

  2. 被告 B 女士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A 公司律师费 5000 元;

  3. 驳回原告 A 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4. 驳回被告 B 女士全部反诉请求。


  5.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承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 436 元,由被告 B 女士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反诉原告 B 女士自行负担。


上诉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提示

本案生效后,义务人须按期履行,不得转移、隐匿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惩戒、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X 某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X 某


代书记员:X 某

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事硕士研究生,具有多年的执业经历,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儋州市
  • 执业单位: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
1330120********73 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