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广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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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作者:苏广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91次举报
202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口诀:显时特告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遇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罗庄区政协委员、罗庄区新联会秘书长临沂市青联委员、罗庄区青联委员、临沂市政协特邀信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14104816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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