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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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彭淑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4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XX,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杨XX,上海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镇东村(镇东XX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和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听证和庭审,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9662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两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X系XX公司的员工,原告与张XX于2021年8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南通市开XX房屋租给张XX,用于XX公司的员工宿舍。合同约定每月房租1600元,租赁期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2021年9月10日,因租住人员使用电器不当致使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导致室内设施全部烧毁,墙壁、地面、屋顶等毁损严重,并导致楼上楼下邻居房屋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房屋修复费、设施费、房租损失、房价损失等合计112626元,XX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已赔偿26000元给原告,故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96626元。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本案系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次火灾非因被告员工所致。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火灾发生后被告出于人道主义与原告协商,自愿补偿相关费用使案涉房屋复原,双方协商过程中原告自行报价修复费用为26000元,被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费用,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在收到被告补偿后却提起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租赁合同、派出所出警记录、照片、房屋维修报价单、转账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视频光盘等证据,被告XX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2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张XX(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同意把位于南通市开XX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每月租金为1600元。后被告方给原告支付了两个月租金及保证金合计4800元。2021年9月18日,该房屋内发生火灾,民警出警至现场时火已扑灭。

原告与XX公司方张X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19日,原告给张X发送了一张报价单,原告陈述系之前给原告装修的人所报的价格,总价合计为26580元。后张X找人核实以后,认可了原告的报价。2021年9月27日,原告陈述:“钱的事情我们要确定好,省得后面大家的不愉快,之所以你说叫人过来处理,我是无所谓的,然后我对这块也是不懂的。”张X陈述:“你跟你那亲戚确定好告诉我就行了。”原告陈述:“确定好了啊,就是我上次发给你的那个,然后还有一个显示器现在价格确定不下来,然后楼上楼下的问题不大,只要修补一下就好,也就不算做费用了。”张X陈述:“也就是26000块呗。”原告陈述:“是的,然后显示器的价格我在网上找一下,然后发给你。一共27000元加上那个入户的那个显示器。”张X陈述:“明天回复你。”2021年9月28日,原告陈述:“今天给我的答复是什么。”张X陈述:“可以的,你安排吧,然后你提供一个账号给我。我让公司付款。”后原告提供了打卡二维码,并陈述:“钱打过来就开始做了,今天或明天可以打款吗。”张X陈述:“明天我申请。”2021年11月9日,XX公司打款26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在本案中火灾发生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原告经咨询报价后向被告方提出27000元报价,被告方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同时该报价并非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而是原告自行向装修公司咨询后所做出的,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应当遵守。因双方协商一致金额为27000元,被告方仅支付26000元,还需支付1000元。因双方在2021年9月19日达成一致,原告维修房屋可在被告方剩余的房屋租赁期内完成,故原告主张除上述款项之外的房租损失、房价损失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系与张XX形成租赁关系,XX公司表示自愿加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XX公司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黄XX1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彭淑华律师于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曾就职于某上市企业、某高校从事技术、教学等工作,拥有两项发明专利、三项实用新型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