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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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彭淑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卫华,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娥,女,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妮,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成卫华与被告李金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18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卫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被告李金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妮及彭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卫华诉称,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底相识并交往,之后建立恋爱关系,继而被告怀孕。2018年1月8日,原、被告因打胎事宜达成协议,原告按约先行支付被告40000元,但被告却私自把孩子生下来。此后,被告以自己及小孩名义分别向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和孩子抚养费。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打胎协议,理应退还上述钱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金娥辩称,1.原告隐瞒已婚事实,冒充单身网络征婚结识被告,致使被告未婚先孕,此后被告逃避责任,最终在被告报警并找到原告单位后才出面协商解决,并签订涉案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被告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现孩子已出生,被告因未婚生子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独自抚养女儿生活不易,原告行为已对被告造成终身影响,原告反而要求被告返还40000元打胎费,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被告在生育女儿时候已是高龄产妇,当时医生明确告知被告其身体条件已不适合做引产手术,如果引产被告以后或许没有生育可能,并且若进行引产手术需要原告签字配合并办理相关证明,但被告联系原告未果,原告始终没有出现,导致被告无法按协议进行打胎,相关责任在于原告,被告在怀孕哺乳女儿期间停工没有收入,原告基于道德义务向被告支付40000元合情合理,被告选择将女儿生下所承担的压力,远比选择打掉孩子大的多,所以原告要求返还40000元既不符合道德义务,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珍爱网”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7月底发生性行为,继而被告怀孕。2018年1月8日,原、被告经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组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2017年7月成卫华与李金娥相识,后李金娥怀孕。现因种种原因,双方均不愿相处下去。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成卫华支付李金娥各项费用人民币陆万元正。二、成卫华先行支付李金娥人民币肆万元,待李金娥打胎后即行支付剩余的人民币贰万元。剩余的人民币贰万元以欠条的方式兑现。三、此事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为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

另查明,2018年8月,被告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0元等,被告在该案中主张原告隐瞒已婚身份与之交往,导致其怀孕生女,精神遭到严重打击,侵害其人格权。2019年9月17日,该院作出(2018)苏06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并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本案诉讼决时该案尚在二审程序中。

又查明,2018年6月5日,被告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生育一女李紫涵。2018年12月,被告作为李紫涵的法定代理人以李紫涵名义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案号:(2018)苏0602民初6529号]。在该案诉讼中该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原告与李紫涵存在亲子关系。在2019年5月31日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在调解笔录中均陈述同意涉案40000元可以抵扣上述侵权案件或抚养费案件所涉成卫华应承担或给付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受理的(2018)苏0602民初6529号诉讼中就涉案40000元处分达成抵扣合意,现原告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卫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00元,退还原告成卫华。

彭淑华律师于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曾就职于某上市企业、某高校从事技术、教学等工作,拥有两项发明专利、三项实用新型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