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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作者:王琛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66次举报

【问题】

男女双方没有登记,举办婚礼后,在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子,这种情况下“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小张与小李确立恋爱关系后就生活在一起,2020年5月26日小李怀孕,2020年6月6日小张给小李购买金银首饰,共计支出10万元,2020年8月8日小张与小李举办婚礼,婚礼当日小张的母亲给小李“改口费”8888元,婚礼之后,双方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其间小张又陆续给小李转账15万元。2021年2月小张与小李的孩子出生,截至纠纷产生时双方仍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小张要求小李返还上述所有费用。

 

【法律分析】

    1.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它是婚姻的预约,是为达到结婚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婚约有关的财物产生的纠纷,在民间婚俗中一般是指彩礼纠纷。

    2.  金银首饰如何认定及处理。本案中金银首饰共计10万元,小李主张该批金银首饰属于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物,但是,法院对此并未采信。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金额较大的金银首饰,属于典型“彩礼”性质,法院最终认定该批金银首饰属于“彩礼”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应予返还,小李称因为小张原因导致未能办理婚姻登记,但小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养育一子的情况,判决小李向小张归还共计6万元左右的金银首饰。

    3.  同居期间双方开销如何认定及处理。2020年9月3日,小张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在当天共计向小李转账12万元,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支出时,虽然双方已经举办婚礼,但仍未办理婚姻登记,小张转账的行为可视作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因此,法院推定该笔款项为“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李应予返还,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养育一子的情况,判决小李向小张返还7万元;至于小张在此期间数十次向小李累计转账支出的3万元等其他小额支出,法院认为,在同居生活期间,难免双方产生资金往来,无法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且双方亦无特殊约定的,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不宜纳入“彩礼”范畴,无需返还。

    4.  “改口费”如何认定及处理。根据当地婚俗,婚礼上给付的“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象征着双方父母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且在婚礼中即已给付完毕,故法院认为此类费用不宜纳入“彩礼”范畴,小张小李可互不返还。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虽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见下述“法律条文”),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向对方返还“彩礼”,但是,我们应知道的是,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下,此等返还并不意味着必然将“彩礼”全部予以返还。根据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审判实务,“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王琛律师主要从事家事及财富传承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家事纠纷解决、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的方案设计,帮助客户实现家庭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