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
【自书遗嘱】
——指的是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手写出来的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并且要亲笔签名。必须写明年、月、日,不能简写为月、日,必须年月日写全,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以下同,不再赘述)。
【代书遗嘱】
——指的是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中,见证人应符合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见证人最少为两人;另外,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关于见证人的要求,以下同,不再赘述)。
【打印遗嘱】
——指的是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同时还应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
——指的是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形式。采取口头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指的是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公证遗嘱】
——指的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供书面遗嘱或者向公证机关表述遗嘱内容。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