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文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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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涉嫌境外诈骗,逮捕后羁押3个月,重获自由

发布者:解文清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09日 563人看过 举报

2025-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解律师成功代理余某涉嫌犯罪案,于侦查阶段后期取保候审案例

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余某,原在某境外公司担任小组长,于2022年初被外派至某国参与项目工作,为期一年。2023年回国后,余某被外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同案人员指认余某在项目组中担任“小组长”的角色,使其涉案情节陡然严重。

家属在余某被带走后心急如焚,但认知存在局限:他们起初认为“只要事情不是余某做的,37天内就能出来”。因此,在至关重要的“黄金37天”内,家属并未委托律师介入。直至第37天,家属收到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慕名委托了专业刑事律师团队。

二、 办案过程与思路

解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逮捕后的侦查期,形势极为不利。解律师迅速制定了“了解-沟通-突破”的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紧急会见,穿透指认,挖掘有利事实

1. 全面了解案情:律师第一时间预约并会见了余某。会见不仅是安抚当事人情绪,更是为了获取第一手、未经干扰的案件信息。解律师详细询问了余某在境外工作的具体职责、工作内容、项目组的实际管理结构、薪酬构成,以及其与指认他的同案人员之间的关系。

2. 精准辨析“小组长”身份:针对关键的“小组长”指认,律师引导余某进行了细致陈述。余某澄清,所谓“小组长”仅是公司为方便行政管理而设的虚职,主要负责技术协调、任务分发和日常考勤,**并无人员招聘、资金管理、业务决策等核心管理权限**,其工作性质与普通组员无异,且薪酬为固定工资,并无业绩提成。

3. 固定有利证据:解律师在会见中,重点记录了能够证明余某主观认知有限、地位作用轻微、未参与核心环节的细节,并将其陈述与家属提供的情况进行交叉验证,初步判断“小组长”的指认可能存在夸大或误解。

第二步:审慎分析,主动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1. 法律定性分析:解律师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了研判,认为无论从哪个罪名切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核心都在于其主观明知程度和客观行为的作用大小。

2. 撰写《不予批准逮捕复议申请》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尽管检察机关已批捕,律师仍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复议申请》,旨在将“余某地位次要、作用轻微”的观点第一时间正式录入案卷,为后续工作铺垫。

同时,重点准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即取保候审申请)及后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律师在文中系统论证,详细剖析“小组长”名不副实,余某系被雇佣的技术人员,并非组织、领导、决策者。引用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对于在犯罪活动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如无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论证余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取保候审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

第三步:持续跟进,捕捉时机,最终实现突破

律师没有被动等待,而是定期、有礼有节地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检察机关捕诉部门检察官进行电话及当面沟通。沟通中,律师并非一味“要人”,而是以专业态度呈现事实和法律分析,引导办案人员重新审视余某的实际地位。在律师不懈的努力下,机关经内部审查,采纳了解律师的主要意见,认为对余某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最终,在余某被羁押近3个月时,决定对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余某得以在侦查阶段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三、 办案总结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错过“黄金37天”后,通过律师的专业和努力,成功“补救”并实现取保候审的案例。

“黄金37天”至关重要,但并非唯一机会**:家属的初始认知误区导致错过了批捕前辩护的最佳时机,这深刻警示我们,一旦涉案,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但同时,即使被批准逮捕,也绝不意味着案件盖棺定论。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仍是律师发挥作用、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关键时期。精准辨析“角色定位”是核心突破口,专业文书与有效沟通缺一不可**:缜密的法律意见书是向办案机关展现专业性的载体,而持续、理性、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的沟通,则是推动办案机关接纳律师观点的催化剂。二者结合,才能最大化地影响办案机关的决策。

结语

余某案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在于侦查阶段对案件走向的精准把握和积极引导。通过专业的办案思路和坚韧不拔的努力,即使在不利的开局下,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程序结果和实质权益。


解文清律师助理联系电话:18321672193. 解文清律师,职业背景公安经历:毕业后曾就职于上海市某公安分局十年,任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1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1 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