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难度肝癌手术成功,患者却因“术后猝死”引发诉讼?法院:主治无误,但围手术期管理存瑕疵需担责
在外科临床实务中,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及肺动脉血栓栓塞症(PTE)被称为围手术期的“隐形杀手”。许多高难度的复杂手术往往十分成功,但患者却在术后恢复期因突发肺栓塞而猝死,极易引发重大医患纠纷。
近日,北京发生了一起因“晚期肝癌术后突发肺栓塞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教科书式地展现了:当核心的“高难度手术”完全合规,但围手术期的“防栓管理”与“急诊抢救”存在瑕疵时,司法鉴定与法院将如何客观划分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成功的手术与突如其来的猝死
2023年2月,72岁的患者因“发现黄疸2月余”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入院后,经详细检查,患者被确诊为晚期肝内胆管癌(伴门静脉侵犯),病情危重且黄疸严重。
医院为患者制定了科学的分阶段治疗方案:先予以穿刺引流“减黄”,待各项指标好转后,于3月6日为患者实施了高难度的“肝癌切除+肝外胆管切除+胆肠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病理提示肿瘤完整切除,患者黄疸持续消退,肝功能指标改善,甚至已能下地活动。
然而,在术后第8天中午,患者在病房大便后突发喘憋,血氧饱和度断崖式下降至70%左右。医护人员立即判断具有“肺栓塞”的高度可能,迅速启动抢救,给予高流量吸氧、扩容升压,随后紧急气管插管并进行心肺复苏。遗憾的是,历经数小时的全力抢救,患者仍于当日下午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因悲痛等原因)拒绝进行尸检。随后,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高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则辩称,针对极高危的晚期肝癌,医院的手术方案及抢救措施完全合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及术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肺栓塞)所致。
司法鉴定意见:抽丝剥茧的责任认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启动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客观评定。
1.医方诊疗行为及过错分析:
鉴定机构经审查病历及相关医学规范,对医方的行为作出了“一码归一码”的客观评价:
?核心治疗行为合规(手术无过错):鉴定认为,针对患者肝内胆管癌,医方实施的引流减黄及肝肿瘤切除术,手术指征明确,方案制定科学,未造成副损伤,不违反医疗常规。即医方在“切除肿瘤”的实质性操作上是成功且无过错的。
?围手术期防栓管理存在瑕疵(未行机械预防):鉴定指出,依据国际指南,应使用Caprini模型对外科手术患者评估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患者术后评分为极高危(11分),属于VTE高风险伴高出血风险(因刚经历肝切除大手术不宜用抗凝药)。指南推荐此时必须应用机械预防措施(如间歇充气加压泵、分级加压弹力袜等)。然而,病历中未能体现医方给予了机械性预防措施,此项存在过错。
?抢救过程中的辅助检查存在瑕疵(未行床旁彩超):鉴定认为,患者突发喘憋、血氧降低,医方考虑“肺栓塞”并予以抢救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疑诊PTE情况下,指南建议尽量采取床旁心脏彩超等检查以协助诊断。医方未实施该检查,可能影响了对疾病的进一步鉴别诊断,存在过错。
2.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评价:
针对上述防栓与抢救细节的瑕疵是否导致了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作出了如下严谨论述:
“根据现有的临床病历资料,推测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为肺栓塞或失血性休克,因未进行尸检病理死因难以明确。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需考虑以下因素:①疾病因素:患者为肝内胆管癌(ICC),ICC的5年生存率为30%,术后5年复发率高达60%~70%,疾病本身影响患者的生存时间;②患者行肝部分切除手术,出血和血栓为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③医疗过错因素:术后医方未采取机械性预防措施预防VTE;抢救过程中未给予床旁心脏彩超检查,可能影响对疾病的进一步诊断和鉴别;④患者最后发病时起病急,病情进展快,病情重,救治难度大。综合患者的疾病情况、医疗过错、现有医疗水平等因素,建议医疗过错在导致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最终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采信了上述鉴定意见。法院综合考量了患者晚期癌症的严重病情、高难度手术后血栓并发症的突发性,以及医方在围手术期血栓预防及急救检查手段上的不规范之处。最终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比例的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客观评析:重塑对“围手术期风险管理”的法律认知
本案是一起令人惋惜的纠纷:主刀医生在手术台上历经数小时完美切除了复杂的肿瘤,却因术后病房护理与抢救细节的不规范,导致整个医疗行为在法律层面被判定存在过错。结合鉴定逻辑与法院判决,我们进行如下客观评析:
第一,临床指南即是法律审查的“硬标尺”
本案最大的警示在于对VTE(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预防管理。《中国普通外科围手术期血栓预防与管理指南》等文件在司法鉴定中具有极高的效力。在实务中,许多医院虽然按要求填写了Caprini风险评估表,但“评而不防”。
法律逻辑在于:评估表不仅仅是文书,更是医疗干预的触发机制。既然评出了“高危”,且患者因手术创面大存在“高出血风险”禁忌使用药物抗凝,那么采用“弹力袜、气压泵”等物理机械预防便成为了必须履行的强制性医疗义务。缺少这一动作,在法律上即构成“不作为”的过错。
第二,急危重症抢救:除了“动手”,还要“留证与鉴别”
当患者突发病情变化时,医务人员争分夺秒地按压、插管、给药固然重要,但现代医疗法律同样审查抢救流程的“体系化”。对于疑似肺栓塞等极危重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呼叫床旁彩超不仅是为了医学上的鉴别诊断(排除心梗或失血性休克等),更是为了在法律上证明“医方已穷尽了当时的诊疗手段”。
第三,关于“拒做尸检”的双刃剑效应
本案中,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最终查明(仅能推测为肺栓塞或失血休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因患方拒做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患方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本案中为何医院依然承担了责任?
原因在于:即便死因不明,但医方在防栓程序和抢救规范上存在肉眼可见的“客观违规记录(病历缺失机械预防记录)”。法律认定这种违规行为与最终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联系。因此,病历书写与规范操作,依然是医院自证清白的唯一核心。
结语
现代医疗的质量安全,不仅依赖于手术台上主刀医生的“一把刀”,更依赖于整个围手术期系统化、规范化、符合指南的团队管理。注重细节合规,不折不扣地执行临床指南,不仅是对患者生命的最高敬畏,也是医护人员保护自我、远离医疗纠纷的最强护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