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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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肾病服药竟致肝衰竭?法院判决:实质治疗合规但“告知不充分”,医院仍需担责

作者:包寅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2026-07-27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许多医务人员秉持着一个朴素的观念:“只要我开的药是对症的、手术是成功的,哪怕风险没解释得面面俱到,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现代医疗法律体系不仅关注“怎么治”,同样高度关注“怎么说”。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服用靶向药物引发急性肝衰竭、最终导致原位肝移植的重特大医疗纠纷案。本案充分展现了:当“完全合规的实质治疗”遇上“存在瑕疵的知情告知”,司法鉴定与法院将如何划分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对症的靶向药与猝不及防的肝衰竭

    2021年7月,患者李某因“右肾占位”前往上海某三甲医院就诊。因术前影像学提示恶性可能,医院为其施行了肾部分切除术。术后病理及基因检测证实,李某患有的是“结节性硬化症相关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TSC-AML)”(一种易合并肾肿瘤的疾病)。

    针对这一明确的罕见病诊断,医院门诊为李某开具了靶向药物“依维莫司”进行治疗,并在门诊病历中写明医嘱:“用药期间,每周查血常规,每2周查肝肾功能。”

    然而,李某本身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术前各项检查均提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在服药数月后,李某并未严格遵照“每2周复查”的医嘱。在距上次复查间隔了一个多月后,李某因严重不适再次就医,此时其肝功能指标已飙升至异常危险的水平。

    随后,病情急转直下。李某被确诊为慢加急性肝衰竭、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重型)。为了挽救生命,李某辗转多家医院,最终接受了“原位肝移植术”,承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事后,李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开具靶向药的医院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抽丝剥茧的责任认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客观评定。

    1.医方诊疗行为及过错分析:

    鉴定机构经审查病历及相关医学规范,对医方的行为作出了“一码归一码”的客观评价:

    实质治疗合规:鉴定认为,医方为患者实施的肾部分切除术方式选择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术后根据基因检测结果给予“依维莫司”靶向治疗,具有相应的用药指征,治疗原则及药物选择符合诊疗规范,即医方在“治病救人”的实质操作上并无过错。

    知情告知存在瑕疵:鉴定指出,患者系明确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而相关医学文献及药物说明书提示,使用该靶向药存在引起乙肝病毒再激活及重度肝功能损害的潜在风险。医方虽在门诊病历中书写了“每2周查肝肾功能”的医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患者充分告知了该药物针对乙肝携带者可能导致的重度肝衰竭等致命后果,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抗病毒预防等替代干预方案。此举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

    2.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评价:

    针对上述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最终肝移植的后果,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作出了如下论述:“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于使用依维莫司的告知不够充分的医疗过错,会对其诊疗方案的选择及诊疗依从性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与其乙型病毒性肝炎进展至急性肝衰竭并行原位肝移植的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影响较为轻微。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最终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采信了上述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患者未遵医嘱按时复查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主要后果;但医方对于特殊药物风险的告知不够充分,间接影响了患者的就医依从性,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比例的次要赔偿责任。

    律师客观评析:重塑对“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认知

    本案中,医方往往感到困惑:药明明开对了,是患者自己不按时抽血复查,为何医院还要担责?结合鉴定逻辑与法院判决,我们从法律实务角度进行如下客观评析:

    第一,实质治疗合规,不能豁免程序上的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这意味着,法律对医疗行为的合规审查是“双轨制”的:既审查治疗方案的科学性(实质合规),也审查风险沟通的充分性(程序合规)。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告知瑕疵如何产生“因果关系”?

    许多人难以理解,少交代了几句话,怎么就和“肝移植”产生了因果联系?从鉴定意见的原文论述可以看出,知情权直接决定了患者的“警惕性”与“依从性”。

    如果医生在开药时,结合患者乙肝阳性的特殊体质,明确且严肃地提示“该药极易引起乙肝激活导致肝衰竭,有生命危险”,患者大概率会极其严格地遵守“每2周复查”的医嘱。正是因为告知深度的欠缺,让患者放松了警惕,产生侥幸心理,间接促成了未能及时复查的局面。因此,法律认定这种“告知不充分”与损害扩大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第三,对医患双方的警示

    对于患者而言,必须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因患者自身未严格遵照病历上记载的复查医嘱,导致其自行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法律及经济后果。法律保护患者的权益,但绝不纵容对自身健康的漠视。面对明确的医嘱,患者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特殊体质用药务必“精准告知并留痕”。 对于存在基础疾病的特殊患者,使用具有潜在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时,简单的口头叮嘱或通用的门诊病历模板是不够的。必须针对患者的特异体质,进行针对性的风险告知,并确保有明确的文字记录(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的沟通不仅是医学伦理的要求,更是阻断法律风险的最有效屏障。

    【结语】

    医学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科学,而法律旨在这种不确定性中建立理性的规则。尊重鉴定程序的专业评定,理解“知情同意”的深层法律逻辑,将其视为医患双方共担风险、建立信任的基石,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所在。


包寅律师,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事业部主任律师。 北京卫生法学会会员,专注医疗卫生法律领域,曾任北京多家三甲医院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明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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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0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