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外科及肝胆外科的临床实务中,面对伴有数十年病史、且经历过多次相关手术的患者,再次实施复杂胆道手术的难度极大。一旦术后发生严重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关于“损害后果究竟是源于患者自身复杂的原发疾病,还是源于医方的手术操作瑕疵”,往往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绝对焦点。
2025年,四川成都发生了一起因“先天性胆管扩张症术后大出血致死”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医方提出了极为专业的医学抗辩,主张患者系并发症导致的“迟发性出血”。而司法鉴定机构与法院则通过严密的病历审查,精准剥离了疾病因素与医疗过错的“交互作用”,对因果关系与责任程度作出了极具说理性的认定。
案情回顾:多次手术史患者,术后突发大出血
患者付某,男,具有极为复杂的胆道疾病史。过去20余年间,其因反复腹痛,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过胆囊切除术、右肝部分切除术以及多次ERCP(经内镜逆行性胰胆管造影术)等治疗。
2022年10月,患者因病情发作前往成都某甲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经检查,诊断为胆总管结石、先天性胆管扩张症等,并于10月12日为患者实施了首次手术:“经腹腔镜胆总管囊肿切除+胆总管探查取石+肠粘连松解术”,术中进行了胆管-空肠端侧吻合。术后恢复尚可,于10月19日出院。
然而,出院仅2天(10月21日),患者突发重度腹胀、休克、意识障碍,被紧急送回甲医院抢救。次日,甲医院为其实施第二次探查手术。极为关键的是,第二次手术记录显示:“术中探查发现腹腔内见大量陈旧性血凝块,共计约3000ml;移除血凝块见胆肠吻合口后方活动性出血……”
此后,患者因病情持续恶化转入乙医院进行第三次手术及抢救,最终因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手术后腹腔脏器出血等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医院则提出强烈抗辩,认为患者出血发现于术后9天,属于因腹腔感染等并发症腐蚀血管导致的“迟发性出血”,而非首次手术操作不当。
司法鉴定与法院裁判逻辑:抽丝剥茧的责任界定
本案在诉讼中依法启动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围绕核心争议焦点,鉴定意见及一、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事实认定与法理论述:
1.关于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归纳与评价:
鉴定机构与法院审查认定:甲医院2022年10月12日的首次手术具备手术治疗指征,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但在具体的吻合操作中存在技术缺陷。结合第二次手术探查发现的吻合口后方活动性出血点,证实首次手术吻合时存在血管处理不彻底或缝合不严密的过错。
2.司法鉴定意见的分析与责任评定:
针对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给出了明确的分析逻辑与责任划分结论:
“医方在2022年10月12日的手术中操作吻合欠妥,致发生吻合区域出血,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存在先天性胆管扩张症,既往多次胆道手术史,腹腔粘连严重,组织修复能力下降。医方过错与患者的基础病情存在交互作用,评定甲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3.法院对“迟发性出血”抗辩的驳回:
针对甲医院“因腹腔感染等并发症腐蚀血管导致的迟发性出血”的专业抗辩,二审法院结合医学理论与客观病历,作出了极具逻辑性的反驳:
“本案出血发现于术后第9天,而非发生于当时〔血凝块总量达5000ml(腹腔3000ml+小肠2000ml),且为陈旧性,表明出血始于术后早期并持续累积〕。且第二次手术中明确出血点位于胆肠吻合口后方(术中见活动性出血),与迟发性出血因感染、血管腐蚀等继发表现形式并不一致。”
4.法院对因果关系论述的采信:
在最终的裁判说理中,法院依法采纳了鉴定机构关于“交互作用”的观点,确认了医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虽本案患者事发时存在胆管扩张症,存在既往多次胆道手术史,腹腔粘连严重,组织修复能力下降。若仅存在以上基础疾病,而无甲医院第一次手术诊疗过错,本身不直接致死。因此,鉴定意见根据医院过错与患者基础病情存在交互作用评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分析结论,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客观评析:复杂医学抗辩在法律审查中的“证据壁垒”
本案是一起兼具高度医学专业性与法律逻辑性的典型案例。案件裁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量了医疗临床的客观高风险性。结合本案,我们进行如下客观评析:
第一,客观病历记录是还原事实的最高优级证据
在医疗纠纷中,无论医方事后提出何种医学理论(如本案中引用的专业专著中关于迟发性出血的论述),最终都必须经得起客观病历记录的检验。本案中,导致医方抗辩未能成立的“铁证”,正是医方自己书写的第二次手术记录——“大量陈旧性血凝块”以及“吻合口后方活动性出血”,若如医方第一次的手术记录没有问题,就无法解释术后腹腔出现的大量血块。法律重理论,但更重由客观病历所锁定的事实细节。
第二,精准界定疾病自然转归与医疗过错的“交互作用”
本案患者的腹腔解剖结构因多年的反复手术已如“盘根错节”,组织极易水肿破裂、极难愈合。在此类高难度手术中,患者的“特异性体质”与医方的“手术操作瑕疵”共同导致了最终的死亡后果。鉴定机构与法院采纳“交互作用”的观点并评定为“主要因果关系”,既没有将责任全部推给“患者基础病太重”,也没有无视客观疾病规律要求医生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侵权法中“原因力理论”在医疗鉴定领域的精准应用。
第三,法医鉴定与临床医学视角的有机结合
临床医生往往从并发症的发生率等宏观群体角度出发进行考量;而司法鉴定与法律审查则更侧重于具体个案的微观因果关联。本案中,鉴定意见并未否认胆道手术客观存在的出血风险,但通过对“陈旧性积血量”的精确评估,准确推断出出血始于早期,从而成功穿透了“并发症”的表象,锁定了“操作瑕疵”这一核心过错。
结语
面对涉及复杂原发疾病的重大医疗损害纠纷,厘清疾病演变与医疗行为干预之间的因果脉络,是一项极其精密的技术与法律工程。在诉讼与鉴定程序中,依托专业的法律与医学知识对核心病历进行深度解构,尊重司法鉴定的科学研判,才是各方当事人探寻真相、妥善化解纠纷的唯一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