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肾功能后来恢复了,术后延误造成的损害还算不算?
一场膀胱癌手术后,患者出现大出血,经历休克、抢救和肾功能受损。经过数月治疗,他的肾功能恢复到术前水平。四年后,患者在家中突然离世,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手术是否做错了?既然肾功能已经恢复,之前受到的损害还能获得赔偿吗?四年后的死亡,又能否归因于当年的抢救延误?这起案件,把一次住院中的损害与多年后的死亡,放在了不同的证据层面审查。
一、案情回顾:手术之后,接连发生的意外
2019年7月,倪某乙因持续二十余天无痛性肉眼血尿住院,被诊断为膀胱恶性肿瘤。同月18日,医院为其实施智能臂辅助腹腔镜根治性膀胱切除、回肠膀胱术及淋巴结清扫。
术后三天,倪某乙出现不适、憋闷等情况,随后病情加重。最终,医院通过血管造影发现右侧髂内动脉分支破裂出血,并进行栓塞治疗,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
此次抢救过程中,倪某乙出现肾功能不全。原本为治疗肿瘤入院,随后又要面对出血、休克及器官功能受损,住院一直持续到当年10月底。对家属而言,最难理解的是:出血与手术有关,抢救又持续了很长时间,其中哪些属于手术风险,哪些本可更早发现、及时处理?
2023年9月,倪某乙在家中突然意识丧失,急救人员到场时已出现心搏、呼吸停止。其妻子和女儿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主张当年诊疗造成肾功能等损害,要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鉴定中,诊疗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联系,也受到审查。
家属质疑手术中存在血管热损伤,也对智能臂手术的选择和告知提出异议。医院则认为手术及抢救总体符合规范,且患者死亡发生在数年之后,不能据此认定与当年的医疗行为有关。
二、争议焦点:手术、抢救与后续死亡,需要分别判断
鉴定意见没有支持“手术方案本身错误”的说法。鉴定机构认为,疾病诊断、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的选择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认定家属所主张的术中热损伤过错。
真正得到确认的问题,出现在术后出血的识别和处理环节。鉴定认为,从患者出现异常到接受血管造影检查,经过了五个多小时,对术后出血的判断、诊断和处理存在延误,持续的失血性休克造成了过程性肾功能不全。
这段时间里,医院进行过补液、输血、使用升压药及多学科抢救。因此,案件中的“延误”并不是指完全没有救治,而是指对出血原因的判断及针对性处理不够及时。
对于四年后的死亡,鉴定给出了不同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2019年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出院时肾功能已恢复至术前水平,此后还存在严重高血压及肾功能进一步恶化等情况,需要另行考虑。
三、裁判结果:认可阶段性损害,未按永久残疾赔偿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术后延误处理造成的过程性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相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另支持律师代理费。医院应承担的赔偿合计123315.25元,抵扣患者尚欠医院的医疗费105198.50元后,实际应向家属支付18116.75元。鉴定费20150元另由医院承担。
家属主张的伤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获得支持。3万元智能臂手术费用也未纳入本案赔偿范围,因为该笔费用属于治疗原有膀胱肿瘤的支出,与本案认定的术后损害并无对应关系。
四、律师解读:这起案件中的三个关键问题
1. 手术选择符合规范,术后处理仍需单独审查
一次治疗包含诊断、方案选择、实际操作、术后观察和异常处置等多个环节。对其中一个环节的肯定,不能替代对其他环节的评价。
本案中,鉴定认可手术指征和方式,同时指出术后出血处置存在问题。理解这一点,就能避免把争议简单归结为“手术失败”或者“既然是并发症就没有责任”。
并发症发生后,医疗团队能否结合症状、血压、化验及影像等信息及时判断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仍然影响责任认定。审查的重点应当落在具体时间与具体行为上:何时出现异常,何时发现,已经采取哪些措施,何时明确原因并处理。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抢救过”与“抢救是否及时、充分”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
2. 功能恢复,并不意味着此前没有受到损害
倪某乙的肾功能后来恢复至术前水平,未被认定留下相应残疾,但住院期间确实经历了休克和阶段性肾功能损害。
医疗损害并不只有死亡和永久残疾两种。病情因不当诊疗而加重、治疗时间被延长、护理和营养需求增加,也可能形成需要赔偿的实际损失。本案正是围绕这部分过程中的损害确定责任。
因此,评价一次医疗事件,应当保留能够反映病情变化的连续资料。出院时的一次好转,不能抹去此前的器官功能变化;同样,一次严重异常,也不能直接证明已经形成永久残疾。治疗前的基础状态、住院中的变化以及出院后的恢复情况,需要连起来看。
本案患者原本已有肾功能基础问题,所谓“恢复”,也是恢复到术前水平。把这一细节说清楚,才能准确理解损害的范围。
3. 多年后的死亡,需要有能够衔接起来的证据
家属把后来发生的严重后果与早年抢救经历联系起来,具有可以理解的现实原因。但责任认定仍需要回答:最初的损害是否持续存在,后续病情如何演变,期间是否出现其他重要疾病因素,最终死亡原因能否明确。
本案出院后的肾功能恢复情况,以及后续严重高血压、肾功能进展等资料,使死亡原因不能直接沿用住院期间的判断。鉴定所说的“证据不足”,意味着现有材料未能建立这条因果联系,并不等于医学上已经排除了所有可能性。
对存在长期病情变化的案件,完整保存复诊记录、化验报告、用药和再住院资料,比仅凭最初住院与最终死亡两个时间点作判断更有意义。
此外,本案判决中的赔偿总额与最终支付金额不同,还涉及未付医疗费抵扣。阅读判决或协商赔偿时,应区分核定损失、医院承担的金额和抵扣后的实际支付额,才能看清处理结果。
五、结语
这起案件确认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治疗后恢复了,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仍然需要被看见;多年后发生新的严重后果,则需要用后续病程继续证明其联系。
从术后第一次异常到明确出血原因,从肾功能受损到恢复,再到数年后的病情变化,每一个阶段都有各自的判断依据。把这些阶段连贯记录、分别评价,才能让责任与真正受到的损害相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