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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伤残赔偿之外,往后的照护怎么办?二审改判支持长期护理费

发布者:包寅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解析】伤残赔偿之外,往后的照护怎么办?二审改判支持长期护理费

  手术之后反复治疗,生活仍需要家人照顾。对于这样的家庭,眼前的住院和护理支出只是负担的一部分,今后谁来照顾、需要照顾多久,同样关系着日常生活。

  这起案件中,患者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一审支持了治疗恢复期的护理费,却未支持定残后的护理依赖费用。患者上诉后,二审改判,总赔偿额由20.19万余元增加至23.84万余元。

  案件还涉及几组容易混淆的概念:残疾证等级、医疗事故等级和司法伤残等级,以及残疾赔偿、误工损失和长期护理。把它们分清楚,才能理解各项请求的依据。

  案情回顾:已有行走困难,手术后又经历多次治疗

  努某某自幼存在行走不稳、足下垂等问题,过去做过跟腱延长手术,仍有双下肢无力、行走困难。

  2018年4月,他入住某人民医院,接受双下肢肌肉松解、肌腱延长等手术。同年5月,再次住院接受右侧神经探查松解治疗。

  2019年1月,努某某因右小腿无力、感觉消失等问题又一次住院,并因足跟皮肤破溃、感染接受治疗。此后,他还在其他医院治疗,2020年再次接受肌腱延长手术。

  患者认为,医院手术中的问题加重了下肢功能障碍,应赔偿相关损失。医院则强调,他术前已经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原有疾病对目前状况有重要影响。

  医学会先后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二次鉴定指出,医院术前病情评估不到位,没有充分考虑其他神经系统病变的可能,未邀请相关专科会诊,手术指征把握不严格。

  鉴定同时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不良转归是目前肢体功能障碍的直接原因,医院的违规行为影响了下肢功能,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最终认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另一份司法鉴定认为,努某某构成四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20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裁判结果:长期护理得到支持,其他请求分别审查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50天护理费等损失,判赔201942.47元。但患者另行主张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和定残后护理依赖费用,均未得到支持。

  患者和医院都提出上诉。

  患者希望补偿今后的收入损失和长期照护负担;医院则对原有疾病的影响、伤残等级和部分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二审认为,治疗恢复期间的护理和定残后的护理,需要分别审查。既然鉴定明确患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相应费用应予支持。法院确定按10年计算这部分护理费用,期满后仍需护理的,可以另行主张。

  二审最终改判医院赔偿238462.67元,比一审增加36520.20元,医院的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患者要求单独支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误工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请求,仍未获得支持。

  律师解读:几个概念背后,是不同的实际需要

  术前已有功能障碍,更需要弄清病因和手术目标

  本案患者在手术前就有长期行走困难,也有既往手术效果不佳的经历。医学会指出,医院需要全面评估,并考虑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的可能,进一步判断是否适合手术、预期能改善什么。

  这里涉及一个实际问题:外观看起来相似的活动障碍,背后可能有不同原因。对复杂病情,术前评估和跨专科讨论,会影响治疗方案及对效果的判断。

  患者和家属就医时,可以把既往诊断、检查、手术经历,以及功能如何变化说明清楚。同时问清治疗准备改善哪方面问题、效果受哪些因素影响、术后可能仍有哪些限制。

  这些信息有助于理解手术目标,也能让对治疗效果的期待更贴近实际病情。

  “二级残疾”与“四级伤残”,数字不能直接比较

  二审中,医院提交材料,证明努某某早在2010年已被评定为二级肢体残疾,并提出术后评为四级伤残,说明功能有所改善的意见。

  问题在于,这两组数字来自不同评价体系。

  残疾证所涉及的分类分级,主要服务于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的四级伤残,则用于评价人身损伤后的残疾后果。两者采用的标准不同,不能单凭数字增减判断身体好转或加重。

  本案中的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也属于另一套分级。二审明确,医疗事故等级不能直接替代本案的人体损伤伤残鉴定结论。

  比较治疗前后的情况,需要落实到肌力、行走、关节活动及生活自理等具体功能。对报告中的等级,先看采用什么标准、解决什么问题,比直接比较数字更有意义。

  150天护理期结束后,长期照护需要仍可能继续

  鉴定给出150天护理期,同时认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两项结论对应不同阶段。

  治疗恢复期间,患者可能需要家属照顾;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后,如果仍有生活自理能力受限,还需要考虑定残后的持续照护。相关规定也将定残后的护理与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等因素联系起来。

  本案努某某由母亲护理,二审支持长期护理费用,关注的正是今后一段时间仍然存在的照护需要,并确定了相应期限。

  对于需要长期帮助的患者,值得具体梳理哪些日常活动需要协助、由谁照顾、使用辅助器具后仍有哪些困难。这些情况有助于说明实际需求,也有助于把恢复期护理和长期护理分别提出、分别评估。

  丧失劳动能力、误工和护理,是不同的损失问题

  努某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单独主张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没有得到支持。二审认为,残疾赔偿金本身已包含对劳动能力丧失所致收入损失的定型化补偿,再单列同类赔偿属于重复请求。

  误工费则需要看治疗期间实际减少了什么收入。本案虽有365日误工期意见,但患者缺少银行流水、务工或经营收入等材料。其提交的帮助父亲经营超市的证明,也不足以说明具体收入及减少情况,因此误工费未获支持。

  长期护理对应的是生活照护需要,与收入损失又有区别。这也是本案护理依赖费获支持、另列劳动能力赔偿却未获支持的原因。

  整理请求时,可以先从实际生活出发:哪些收入受到影响,哪些活动需要别人帮助,哪些器具确有配置需要,再分别对应材料和赔偿项目。这样能更清楚地表达需求,也能减少不同项目之间的混淆。

  结语

  复杂病情下,术前要弄清病因、治疗目标和效果限制;治疗之后,还要关注功能恢复、工作影响和日常照护分别有哪些变化。

  考虑伤残赔偿时,也要单独梳理长期照护需要。把不同阶段的身体状况、实际收入和生活自理情况记录清楚,才能更具体地说明需要什么帮助,以及相关请求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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