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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近22个月后离世,争议为何落在两次病情突变?

发布者:包寅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7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住院近22个月后离世,争议为何落在两次病情突变?

  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因气喘入院,此后经历插管、气管切开和长期呼吸机治疗。近二十二个月过去,他最终未能走出医院。

  对家属来说,这是一段漫长的陪伴与等待。发生纠纷后,也很容易把整个住院过程视为一个整体。但鉴定对不同阶段作出了不同评价:长期治疗中的大部分措施得到认可,两次急性恶化时的风险判断和处理,却成为医院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一、案情回顾:从气喘住院,到长期依赖呼吸支持

  2023年6月,屠某因气喘三天入院。检查提示肺部感染、肺不张、胸腔积液等问题。他还患有冠心病,曾接受起搏器及支架治疗,同时存在严重的电解质紊乱。

  由于当时内科没有床位,老人最初收住在其他科室,接受抗感染、利尿和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

  6月18日,老人转入心内科。当天下午14时50分,记录显示血压升至208/115毫米汞柱,血氧饱和度下降至90%,医方给予吸痰。约二十五分钟后,血氧进一步降至55%,老人意识丧失,医院随即进行气管插管等抢救。

  此后,老人进入漫长的重症治疗阶段,接受气管切开及机械通气。

  2025年4月6日清晨,老人血氧再次出现波动。调整供氧后,数值曾短暂回升,但随后又持续下降。医方进行了吸痰、拍背等处理,之后血氧急剧下降,出现呼吸、心搏骤停,抢救未能挽回生命。

  老人的儿子认为,早期用药、病情观察及最后一天的处置存在问题,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则强调老人基础疾病严重、病情复杂,长期治疗投入较大,死亡不能简单归责于医方。

  二、争议焦点:长期救治是否掩盖了关键时刻的问题

  鉴定对住院过程分阶段进行了分析。

  对于最初采用的利尿、抗感染、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鉴定总体予以认可。患者进入重症监护后的长期维持治疗和基础护理,也被评价为基本符合诊疗要求。

  问题主要集中在病情急性变化时。鉴定认为,2023年6月18日下午患者血压、血氧出现明显异常后,医方对病情的评估不够充分,处理存在延误;2025年4月6日清晨反复出现血氧下降时,对原因的进一步判断及相应处理亦有不足。

  本案还有一处重要更正。鉴定最初认为,部分日期缺少血氧监测记录。医院提出,相关数据记载在体温单上,频率为每日两次。鉴定机构复核后承认这一事实,纠正了“没有记录”的表述,但仍认为,结合患者当时需要供氧、肺部感染等情况,风险识别与监测关注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鉴定最终认为,患者自身严重疾病是主要原因,医方过错对死亡后果的参与程度为轻微至次要。

  三、裁判结果: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欠费另行抵扣

  法院采纳鉴定及补充意见,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家属相关经济损失按比例计算后,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应赔偿115517元。抵扣患者尚欠的医疗费71393.75元后,实际向家属支付44123.25元。

  对于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法院另行确定医院向医保中心返还219154.68元。这笔钱与向家属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不同的款项去向,不能合并理解为家属实际取得的金额。

  四、律师解读:漫长病程中,哪些信息更有价值

  1.救治时间长短,不能替代对关键节点的审查

  住院近二十二个月,既不能据此推定医院一直存在过错,也不能因为长期维持治疗得到认可,就忽略某一天的急性变化。

  本案的评估方法很有参考价值:把病程分开,分别看最初诊治、第一次恶化、长期重症治疗以及临终抢救。每个阶段所面对的风险不同,医疗团队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能够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家属提出疑问时,可以将关注点放到具体事件:哪次异常与之前相比出现了变化,当时通知了谁,医生作了什么判断,采取措施后效果如何,是否进行了进一步评估。

  这种按时间还原经过的方式,有助于把“整个住院过程都不满意”的感受,转化为可以核实的具体问题,也让已经尽到的诊疗义务得到客观呈现。

  2.同一个血氧数值,必须放回当时的治疗状态中理解

  本案中,患者需要供氧,有时调整供氧后血氧能够回升。单看某一次数值接近正常,容易忽略维持这一结果所需要的支持条件,以及此前反复下降的趋势。

  鉴定关注的也不只是一个数字,而是异常持续多久、是否反复、是否伴随意识或循环变化,以及医方有没有进一步查明原因、调整处理。

  对于长期接受呼吸支持的患者,沟通时除了询问“现在血氧多少”,还需要理解支持条件有无改变、病情是否较前加重、后续观察和处置计划是什么。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家属理解治疗,也有助于交接时准确传递变化。

  本案的具体数值用于还原病情,不能脱离患者状态,套成所有患者统一适用的处置界线。

  3.鉴定可以更正,关键是更正后结论是否仍有依据

  医院提供体温单后,鉴定机构纠正了原先关于监测记录的判断。这说明,护理记录中没有找到某项数据,并不代表全部病历中都没有。

  体温单、护理记录、医嘱单和病程记录,各自承载不同内容。对病历提出质疑之前,应先核对相关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因只看某一部分而误判。

  另一方面,证明“记录过血氧”,与证明“已经充分识别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仍需分别审查。本案更正了记录是否存在这一事实,但其他诊疗评价仍有独立依据,所以最终意见没有因此被全部推翻。

  对鉴定有异议时,最有效的做法是指出具体段落、对应的原始材料,以及这一事实会怎样影响医学分析。笼统地说“鉴定不客观”,难以解决争议。

  4.对治疗的接受或拒绝,应当留下具体沟通过程

  病历中曾记载家属拒绝部分药物及呼吸机调整,但缺少相应书面签字材料。这也成为鉴定评价沟通记录时关注的问题。

  治疗中的分歧,需要说明医生建议了什么、为什么提出该建议、家属具体顾虑是什么、最终决定及替代安排是什么。仅写一句“家属拒绝”,往往难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

  对于重要治疗决定,家属也可以请医生解释目的、主要风险和其他选择,确认自己的疑问已得到回应后,再表达意见。清楚的记录能够减少事后对同一段沟通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五、结语

  长期重症治疗中,稳定维持与急性恶化可能交替出现。判断责任,既要看到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也要认真核对关键变化发生时的观察、判断和处置。

  本案还提示,病历应当完整阅读,鉴定中的事实错误可以通过具体材料纠正。持续关注病情变化、把重要沟通说清楚并留下记录,才能在漫长治疗中更准确地理解风险,也为出现争议后的事实还原保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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