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封存病历里少了一份CT报告,就能认定医院隐匿病历吗?
亲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十六天后离世。家属申请封存、复制病历,却发现一份病情加重当天的CT检查报告没有包含在内。
对于正在追问死因的家属来说,少了一份关键资料,很容易进一步产生疑问:是整理时遗漏,还是医院有意不提供?这起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定医院隐匿病历,但医院仍因已经查明的诊疗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外伤入院,十六天后离世
2025年11月3日,于某丙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涉及脑挫伤、肋骨骨折等。
家属在诉讼中回顾,患者入院后一度发生呼吸衰竭,进入重症监护室,经过治疗后曾好转并转回普通病房。11月15日,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搏停止,经抢救后再次转入重症监护室,此后持续昏迷。11月18日,患者去世。
对家属而言,最难接受的是,病情似乎曾经好转,随后却突然转急,最终没能挽回。他们希望了解,病情变化是否得到及时识别,医院的治疗是否影响了最终结果。
患者去世前一天,家属已提出封存病历。后续核对时,他们发现11月15日的一份CT检查报告没有出现在封存资料和取得的复印件中,认为这属于隐匿病历,要求据此加重医院责任。
医院解释,11月15日及16日的病程记录已经记载相关CT结果,没有隐瞒检查情况;封存时抢救仍在进行,短时间整理资料出现遗漏,不是故意隐匿。
二、争议焦点:资料遗漏与诊疗责任,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核实病历缺失的原因、范围及其对事实判断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需要独立判断医院有没有诊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有关。
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在次要原因范围内评价。双方提出的问题经补充回复后,均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关于隐匿病历,法院结合病程记录中已有CT结果、封存时仍在抢救,以及鉴定未因该项资料缺少而无法开展等情况,未认定医院存在故意隐匿。
这并没有使已经查明的诊疗过错消失。病历问题是否达到隐匿的程度,与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分别作出判断。
三、裁判结果:未认定隐匿,仍判医院赔偿34万余元
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补充回复,确定医院承担38%的赔偿责任,判赔经济损失328386.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48386.98元。
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费18000元另按责任比例分担,医院承担6840元。
对于为查明死亡原因支出的尸检鉴定费,以及尸检前必要的遗体冷藏寄存费,法院予以支持;已属于丧葬费范围的殡葬服务支出,则没有再次重复计算。
四、律师解读:遇到病历疑问,怎样让问题得到具体回答
1.先查清少了什么,再判断遗漏产生了什么影响
病历不完整会削弱医患之间的信任。但认定医院是否隐匿资料,不能只停留在“我拿到的这一份里没有”。
本案法院进一步核对了其他病历是否记载检查结果、资料整理发生在什么时间、缺少的内容是否妨碍鉴定。这些都是判断遗漏性质和实际影响的重要事实。
发现缺项时,可以把检查日期、项目、报告名称及对应病程逐一列清,要求核实并补充提供。这样提出的问题,比笼统认为“医院把病历藏了”更容易获得具体回应。
同时,病程记录对检查结果的转述,与原始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各有作用。前者能够证明当时曾经记录和讨论该检查,后两者则有助于进一步核对具体所见。不能因为病程中有一句摘要,就忽略对原始检查资料的核实和提供。
本案未认定故意隐匿,是法院结合具体证据作出的判断。资料是否齐全、形成和交付过程能否说明清楚,仍然是病历管理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抢救尚在继续,封存资料需要关注后续衔接
本案提出封存要求时,患者仍在接受抢救,病历也可能继续形成。因此,第一次封存,并不一定覆盖此后发生的全部诊疗活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病历尚未完成时,可以先封存已完成部分,按规定完成后,再封存后续部分;封存还应当开列清单,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这项安排的实际意义,是让“当时有哪些资料”和“后来又完成了哪些资料”能够对应起来。家属应保存封存清单,核对所列日期和内容;医疗机构则需要把后续资料的形成、补充和交付过程交代清楚。
封存的目的在于保留可靠资料,而不是让正在进行的诊疗停止记录。分清已经完成的部分与后续形成的部分,能够减少对资料先后顺序的误解,也便于事后核查。
3.交通事故造成外伤,不会自动排除医疗环节的问题
医院提出,患者因交通事故入院,另有鉴定认为交通事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样的意见,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放在各自评价范围内理解。
交通事故为什么造成损伤,是一层问题;受伤后接受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加重了损害,是另一层问题。原始外伤严重,并不能直接证明后续所有诊疗都没有问题;医院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外伤本身的作用。
本案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诊疗过错具有一定原因力,再据此确定医院的责任。分析类似案件,应当把不同鉴定的对象、目的及依据区分清楚,不能把关于事故与死亡的结论,直接当作对医院诊疗的评价。
在不同程序中处理同一损害,还应核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项目,让各责任主体的承担范围有据可查,避免把不同鉴定结论、责任认定和实际赔付混为一谈。
4.查明死因,需要关注证据目的及必要支出
患者死亡后,死亡原因与诊疗影响可能成为争议核心。尸检与医疗损害鉴定各有作用:前者为判断死亡原因提供重要依据,后者进一步评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影响程度。
本案法院支持尸检鉴定费和尸检前必要的冷藏寄存费,正是结合了查明具体死亡原因的需要。但律师参与尸检的相关支出,没有因实际发生就被一并认定为必要损失。
这提示,处理争议时,不仅要保存付款凭证,还要保留委托事项、服务内容和发生原因。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应当赔偿,需要能够说明它与查明问题、处理损害之间的具体关系。
五、结语
病历少了一份资料,应当继续追查资料在哪里、为何遗漏、怎样补齐,以及是否影响事实判断。是否构成隐匿,需要证据支持;已经查明的诊疗过错,也不会因未认定隐匿而被抹去。
从入院外伤到病情变化,从检查报告到封存清单,再到死因及医疗损害鉴定,把这些资料衔接起来,才能区分不同原因的作用,也让疑问得到可以核对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