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康复训练时摔倒、再次开颅,两家医院是否都要赔?
突发脑出血,紧急手术,随后转入漫长的康复治疗。家属期待患者能够逐步恢复行走和生活能力,却又在康复期间遭遇摔倒,最终再次接受开颅手术。
治疗先后涉及多家医院,患者也存在原发疾病和后续损伤。严重后果到底应由谁负责?这起案件表明,发生在同一段治疗经历里的事件,仍需要分别查清原因,不能只看最后留下多重的残疾。
一、案情回顾:从动脉瘤救治,到康复中的意外
2022年3月29日,项某甲因剧烈头痛、呕吐到A医院急诊。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及脑室内出血,进一步检查提示颅内动脉瘤。
医院当日上午实施动脉瘤栓塞及脑室引流等治疗。此后,患者又接受气管切开、腰大池引流及分流手术。5月转入后续康复治疗时,意识及身体功能仍有明显障碍。
经过数月康复,项某甲仍存在运动、语言、吞咽及认知等方面的问题。对家属而言,治疗的目标逐渐从抢救生命,转向能否行走、能否交流、能否减少日常照料。
2023年5月,项某甲入住B医院继续康复。5月14日上午8时25分左右,在康复大厅行走时摔倒,右侧头部撞地。
法院查明,首次CT已经显示右侧额顶部硬膜下出血,当时出血量较少,尚无手术指征,医院采取保守治疗,并提高护理级别、进行心电监护。
当天下午,患者出现嗜睡、头痛、头晕及恶心呕吐加重,复查CT提示血肿增多。家属提出转院,患者于14时19分离院,15时01分到达下一家医院,当晚接受开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等手术。
之后,项某甲仍需要持续康复和照护。2025年,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担任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前一次救治与后一次摔倒,应当怎样区分
家属认为,A医院对最初动脉瘤破裂的诊疗也存在问题;B医院则应当对康复期间摔倒及后续处理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对两家医院分别评价:A医院的诊疗符合要求,未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及相应因果关系;B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属于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
此后,鉴定又从身体功能和精神、认知功能等不同方面评估损害,分别涉及六级伤残、三级伤残,以及较长期的休息、护理、营养需求和护理依赖。
三、裁判结果:A医院不承担赔偿,B医院赔偿13万余元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驳回针对A医院的赔偿请求,确定B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赔133679.22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确定损失时,法院将患者既有疾病、此次损伤及相应治疗费用加以区分,没有把最初在A医院治疗原发疾病的全部费用都纳入B医院的赔偿范围。
法院同时结合身体功能、认知障碍及实际照护需求,对残疾赔偿和后续护理等问题作出处理。
四、律师解读:这起康复纠纷中的四个提醒
1.涉及多家医院,需要把责任落到各自的诊疗阶段
项某甲的严重功能障碍,并不是在一次简单治疗中形成的。最初的动脉瘤破裂已经造成严重病情,后续又发生摔倒及颅内出血。
因此,对不同医院提出责任问题时,需要分别回答:接诊时患者处于什么状态,这家医院实施了哪些诊疗行为,具体被质疑的行为是什么,与哪一部分损害有关。
本案中,A医院承担了最初的急救和手术,鉴定没有认定其存在过错;B医院则因其自身诊疗中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先后接诊这一事实,不会自动形成共同赔偿义务。
保留每次转院时的出院记录、功能评估、影像及交接资料,能够帮助区分患者原有状态和后续变化。这既影响责任判断,也影响哪些治疗与照护费用属于本次损害。
2.“康复需要活动”,与“活动需要怎样的帮助”应一起讨论
康复治疗意味着患者需要逐步恢复活动能力,但能在某种条件下完成行走,并不代表其已能在任何环境中独立行动。
本案患者存在语言、吞咽、运动及认知等多方面障碍。对于这样的康复过程,医疗团队与家属需要明确当前功能、训练安排及协助方式,不能仅凭患者“已经能够走几步”,就对其实际能力形成过高预期。
沟通可以围绕具体情境展开:哪些活动属于治疗训练,哪些需要人员陪同,训练之外怎样移动,有无新的身体或认知变化需要重新评估。
发生摔倒后,也应结合当时的功能评估、训练及护理记录,核对活动安排与实际协助情况。摔倒这一结果本身,不能单独说明具体哪个环节存在问题;把现场经过和先前评估衔接起来,才能进一步分析有无可以避免的风险。
3.首次检查与后来恶化,需要按照时间顺序理解
家属曾对摔倒后的检查和处置提出质疑。法院查明的情况是:首次CT已经发现出血,但当时量少,尚无手术指征;之后出现症状加重和血肿增多,患者转院并接受手术。
这两个时间点,反映的是不同的病情状态。后来需要开颅,并不能单独证明第一次检查时就必须立即手术;同时,最初暂不手术,也不能替代后续对病情变化的持续观察。
出现争议时,原始影像、报告形成时间、症状变化、复查及转院记录,应当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这样才能分清,某项措施是根据当时情况作出的判断,还是在病情已经变化后仍未及时调整。
审查的重点,应落在病情与处置是否随时间衔接,而不是只凭最终接受了什么手术倒推此前全部处理。
4.长期照护,既要看身体能力,也要看理解和判断能力
项某甲的鉴定涉及身体功能及精神、认知功能两个方面。对家庭来说,这些差异会直接体现在照护中。
一个人即使仍能完成部分动作,也可能因理解、记忆、判断或表达能力受损,无法独立安排服药、外出和生活。仅用“能不能抬手、能不能走路”衡量照护需求,容易遗漏实际困难。
本案法院结合不同鉴定结果处理护理依赖及后续护理问题,说明长期照护的评价应当对应实际生活功能。不同伤残等级也不能简单相加,需要按适用规则综合确定。
患者不能自主处理重要事务时,家庭还会面临由谁代为表达意见、签署相关文件、管理事务的问题。本案通过法院确定监护人的程序,使后续诉讼和相关事务有了明确的代表主体。
五、结语
从急救到康复,治疗目标会改变,患者的风险和照护需求也会变化。每次转院时把现有功能交接清楚,每次训练前理解需要的协助,在出现新症状后及时反映和评估,都关系到后续诊疗能否衔接。
一旦发生损害,还需要将原发疾病、后续意外与各家医院的具体行为分开分析。既看身体留下的障碍,也看认知与生活能力受到的影响,才能更准确地安排长期照护,并确定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