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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10万赔偿后,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再索赔105万!司法确认的“护城河”有多深?

发布者:包寅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拿了10万赔偿后,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再索赔105万!司法确认的“护城河”有多深?

  【案情背景】一纸“一次性解决”协议与百万后续索赔

  2021年5月,林女士(化名)因腰痛伴肛门坠胀,入住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下称“医方”)进行骶管囊肿切除等手术,术后医方给予甲强龙(糖皮质激素)静脉输液治疗。

  此后,双方因该次诊疗行为产生纠纷。2023年7月,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核心内容为:医方一次性补偿林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同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次月,医方按约支付了10万元。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平息。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初,林女士先后被诊断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白内障以及胰体肿物(倾向恶性)。林女士认为,这些严重的后续疾病均是医方当年“过量使用甲强龙”导致的副作用。

  为此,林女士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后续医疗费等5.7万余元,并主张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面临的困境】“病情隐匿期”与“契约终局性”的碰撞

  本案生动展现了医疗纠纷化解后,由于疾病发展的复杂性所带来的新冲突:

  患方(患者)的困境:未知的疾病发展。患者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往往只针对当时已显现的损害后果(如骨质疏松等)。当几个月后查出青光眼甚至疑似肿瘤时,患方从情感上极易将之与当初的“激素治疗”联系起来,认为先前的10万元根本无法弥补新的巨大创伤,陷入“签早了、亏大了”的悔恨与维权困境。

  医方(机构)的困境:被打破的“息诉服判”。医疗机构同意调解并支付补偿,核心诉求是“花钱买平安”,以降低诉累和负面影响。如果签署了具有终局性质的协议后,患方仍能随时以“新发现疾病”为由无限期、无休止地发起巨额诉讼,医疗机构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成本。

  【争议焦点】“司法确认”的效力边界与后续损害的举证责任

  1.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能否阻却患方的新诉求?协议中“一次性解决”的条款,究竟能涵盖多大范围的损害?

  2.对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新确诊”的疾病,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是由法院直接委托鉴定,还是患方需先提供初步因果关系证据?

  【裁判逻辑】尊重契约既判力,严守初步举证门槛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展现了严谨的程序与实体审查逻辑:

  第一层审查:协议达成前已存在的损害,受协议终局性约束。

  法院查明,林女士主张的骨质疏松、股骨头损伤等问题,均发生在2023年7月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这些属于达成协议时“能够明确的损害后果”,已被10万元的“一次性解决方案”所涵盖。对于这部分,患方无权以相同事由另行主张。

  第二层审查:协议达成后“新确诊”的疾病,患方需承担严苛的举证责任。

  对于白内障、青光眼、胰腺肿瘤等新确诊疾病,法院并未直接全盘否定,也未盲目启动司法鉴定,而是进行了医学常识与初步证据的审查:

  青光眼:患方确诊的是“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医学上系自身眼部结构造成,与激素使用导致的青光眼机理不同。

  白内障:患方年龄增加且患有青光眼,均是诱发因素,且距案涉诊疗已超两年,缺乏直接关联迹象。

  胰体肿物:患方未能提供任何初步医学文献或证据,证明肿物与甲强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患方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新疾病与案涉诊疗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驳回患方百万索赔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终局性,患方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新损害系案涉诊疗导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8元由患方自行承担。

  【律师解读】“医调委+司法确认”是定海神针,签署务必三思

  本案为医疗纠纷的非诉化解提供了一本极具警示意义的实务教科书。客观评析本案,医患双方均应高度重视以下几点:

  1.司法确认的“强盾效应”与终局性

  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原本属于民事合同,但一旦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该协议就获得了等同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与既判力。

  本案中,法院反复强调协议中“医疗纠纷终结、不再追究责任”的条款效力。这意味着,司法确认赋予了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法律不支持当事人违背契约精神“翻烧饼”。

  2.患方警示:推翻司法确认极难,签署前务必确保“医疗终结”

  许多患者误以为调解协议“签了也能反悔”。实际上,经司法确认的案件,患方如果想从根本上推翻协议效力,不能仅凭提起一个新的常规民事诉讼,而是必须通过极其严格的“再审程序”(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等),难度犹如登天。

  实务建议:患方在选择和解与签署“一次性解决”协议前,务必确保自身病情已经稳定,或者已经处于“医疗终结”状态。对于存在高复发风险、并发症尚未完全显现的重症,切忌为了尽快拿到部分赔偿而草率签署终局协议,否则后续一旦产生高额医疗费,将面临无法索赔的绝境。

  3.举证规则提示:不要迷信“只要起诉,法院就会安排鉴定”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在已有生效调解协议的前提下,患方若主张“新损害”,不能两手空空地要求法院直接委托鉴定。患方必须先提供“初步证据”(如近期病历记录了病因可能与既往手术/用药有关、相关医学文献等)。如果过不了“初步举证”这道门槛,法院有权拒绝启动漫长且昂贵的鉴定程序,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4.医方警示:规范协议文本,筑牢风险防火墙

  医疗机构在此类调解中,应当坚持“调解+司法确认”的标配组合。同时,在协议条款的拟定上,应当明确界定补偿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已发生的和可预见的将来损失),并明确写明“一次性解决”、“终结案涉所有民事权利义务”等兜底条款,以此作为防范后续无理缠诉的最强法律武器。

  结语:医疗纠纷的调解,本质上是医患双方对自身权益边界的让步与买断。契约一经司法确认,便重如泰山。敬畏法律程序,理性评估病情发展,才是双方在纠纷化解中保护自身的最佳策略。

  声明:案例来源于律师既往承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具体案情与裁判说理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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