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监事的核心职权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管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权提出罢免建议,但绝对无权直接决议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董事的解任决定权专属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解任决定权专属董事会,监事提出的罢免建议仅属于程序性提案,不等于强制公司解聘相关人员。如果监事依法依规提交合法有效的罢免提案,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该提案进行审议,但公司无义务必须按照监事的建议作出解聘决议,最终是否解任仍需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实务中,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监事监督权的行使边界,若监事捏造虚假违法事实、恶意诬告陷害董事或高管,滥用监督权力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被侵害的董事、高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定相关罢免决议的效力,同时追究监事的名誉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区分监事的正常合规监督与恶意弹劾行为,平衡监事的监督权力与公司的人事自主权,避免监督权力过度膨胀,破坏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秩序与内部治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