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解任董监高后,董监高的职务在公司内部即刻终止,其不再享有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职权,但如果工商登记信息未及时完成变更公示,就会产生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的冲突问题。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公信力,善意不知情的交易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即便董监高已被内部解任,但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其对外签字、签订合同等行为依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相应的合同责任、债务风险等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已被解任、无权继续履职的原董监高全额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等。该问题是公司诉讼中极具典型性的核心裁判难点,法院严格区分公司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明确内部解任纠纷不能豁免公司的对外公示信用责任。此类情形在实务中极为常见,不仅极易导致公司无端背负巨额合同债务、陷入诉讼纠纷,大幅增加后续的追偿诉讼成本,长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会引发原董监高被无端纳入失信名单、被采取限高措施等一系列连锁法律风险,给公司与原董监高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