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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解任决议被法院撤销后,是否自动恢复全部职务与薪酬待遇?

作者:朱松梅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如果股东会作出的董监高解任决议,因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不成立,那么董监高的职务将依法溯及既往恢复,其任职期限连续不间断计算,视为从未被解任。在此情况下,公司必须足额补发董监高在解任决议撤销期间应付的全部薪酬、岗位津贴、履职补贴等福利待遇,同时赔偿因程序违法给董监高造成的名誉损失、经营机会损失等相关损失。需要明确的是,决议被撤销仅能纠正单次违法的解任程序,并不剥夺股东会后续的合法解任权利,公司在补正相关程序后,依然可以按照法定流程、具备合法事由,再次作出解任董监高的决议,该新决议依然具有合法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容易出现股东反复作出瑕疵解任决议、与董监高陷入循环诉讼拉锯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公司的整体经营稳定性,审慎裁判董监高的职务恢复期限,避免因职务反复变动导致公司经营陷入混乱僵局,保障商事交易的正常有序运转。同时,法院也会明确告知公司,若再次作出解任决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事由正当,避免再次出现瑕疵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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