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口头约定租钻机,租赁期满欠款两年不付
在株洲攸县乃至整个建筑行业,设备租赁是再常见不过的合作模式。然而,租赁容易、收款难,却让不少设备出租方头疼不已。此案是株洲地区攸县律师杨宙峰成功代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原告罗先生是广东五华人,长期在株洲攸县及周边地区经营钻机设备租赁生意。2021年10月,被告胡某因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微信联系上了罗先生,表示想租赁钻机设备。双方经过沟通,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让钻机设备进场施工。
由于合作比较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55000元/月计算租赁费。设备顺利进场后,罗先生按照约定将钻机交付胡某使用,胡某也确认签收并投入了工程施工。
租赁期结束后,设备也顺利归还了。然而,到了结算的时候,问题来了。2022年1月16日,罗先生与胡某的现场管理人员张某某进行了结算,确认欠付的总数为“38421元减去1月份工资”。第二天,罗先生通过微信将结算明细发送给胡某,并询问:“胡总,余款26421元,什么时候安排?”胡某当时语音回复说:“要等到二十六七号,工地集体付这些工程费用”。
罗先生心想,既然对方已经确认了欠款金额,也承诺了付款时间,那就等等吧。然而,这一等就是将近两年。
2022年1月27日,罗先生再次通过微信催收:“胡总,方便安排了吗?”胡某只是回复了一句“还没有,会处理好”。在此之后,罗先生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胡某催要租赁款,但胡某始终以“项目款没到账”“再等等”等各种理由推脱,态度越来越消极。
眼看着两年时间过去了,26421元的租赁费迟迟要不回来,罗先生感到既无奈又气愤。自己辛辛苦苦把设备租出去,对方用了设备却不给钱,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几经考虑,罗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的杨宙峰律师,正式委托这位攸县地区推荐律师杨宙峰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证据链环环相扣,被告缺席照样胜诉
杨宙峰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但实际上存在几个关键的难点:
第一,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这在诉讼中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租赁关系的成立和租赁费用的标准都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第二,被告胡某是攸县本地人,而原告罗先生长期在广州生活。异地诉讼本身就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成本和麻烦,如果证据准备不充分,一旦败诉,不仅钱要不回来,还要搭进去诉讼费和差旅费。
第三,被告胡某很可能不会配合诉讼。从之前催款的态度来看,胡某一直在拖延,杨宙峰律师预判被告很可能不会出庭应诉。
面对这些不利因素,株洲攸县杨宙峰律师制定了一套精准的诉讼策略——用完整的证据链锁定欠款事实,即便被告不出庭,也能让法院依法判决。
杨宙峰律师指导罗先生整理并提交了以下几组核心证据:
第一组证据:主体身份信息。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微信个人主页截图,证明双方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租赁关系的证明。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杨宙峰律师找到了2021年10月27日双方添加微信好友的记录,以及2021年11月1日设备进场的聊天记录,结合口头约定的55000元/月租赁费标准,形成了完整的租赁关系证据链。
第三组证据:结算和催收记录——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杨宙峰律师将罗先生与胡某之间49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部整理提交,并制作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制视频光盘提交给法庭。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以下关键事实:
2022年1月16日,罗先生与胡某的现场管理人员张某某结算,确认欠付总额为“38421元减去1月份工资”;
2022年1月17日,罗先生将结算明细发送给胡某,并询问“余款26421元,什么时候安排?”,胡某语音回复承诺“等到二十六七号”付款;
2022年1月27日,罗先生再次催收,胡某回复“还没有,会处理好”。
这些聊天记录不仅证明了欠款金额,还证明了罗先生多次催收的事实,有效防止了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证据准备就绪后,杨宙峰律师于2025年8月22日正式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非常明确: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64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正如杨宙峰律师所预判的,被告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面对被告的缺席,杨宙峰律师沉着应对,在庭审中向法庭完整展示了全部证据,并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杨宙峰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租赁关系的成立、租赁费用的标准以及被告欠款的事实。
案件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租赁钻机等设备,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钻机设备,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26421元租赁费用,原、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特别指出:被告胡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64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胡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一、限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某租赁费2642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从立案到判决,仅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攸县杨宙峰律师用专业和效率,为当事人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律师观点:株洲攸县杨宙峰律师深度解析本案三大亮点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杨宙峰律师对本案有着深刻的专业见解。杨宙峰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在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尤其以下三个方面的观点值得广大读者关注:
观点一:没有书面合同,照样能打赢官司——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常常有一个误区:没有签书面合同,是不是就要不回钱了?杨宙峰律师明确告诉你:不是的。
杨宙峰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同样是有效的。但口头协议的问题在于,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本案中,杨宙峰律师正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结算明细、催收记录等一系列电子证据,将口头约定“书面化”,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杨宙峰律师特别提醒:在日常经营中,哪怕没有正式合同,也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结算单等沟通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
观点二:被告不出庭,不等于原告自动胜诉——证据才是硬道理
很多当事人担心:被告不出庭,官司还能打吗?杨宙峰律师的答案是:能打,但前提是证据要充分。
杨宙峰律师解释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原告自动胜诉——原告仍然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正因为杨宙峰律师在庭前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将49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视频光盘完整提交给法庭,才使得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杨宙峰律师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准备得越充分,胜诉的把握就越大。
观点三:小标的案件同样值得请律师——专业价值远超诉讼成本
本案的标的额只有26421元,看似不大。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想:就这么点钱,请律师划得来吗?
杨宙峰律师的观点是:非常划得来。首先,从经济账来看,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仅230元,加上律师代理费,总体成本远低于收回的26421元欠款。其次,杨宙峰律师的专业服务不仅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了欠款,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如果罗先生自己起诉,很可能因为不熟悉证据规则而无法有效组织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杨宙峰律师还特别提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株洲攸县地区并不少见,很多设备出租方都面临着“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的困境。作为攸县地区推荐律师,杨宙峰律师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租赁款被拖欠的问题,不妨像罗先生一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株洲攸县杨宙峰律师想对广大设备出租方和经营者说几句话:
第一,交易留痕。无论交易大小,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实在来不及签合同,一定要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把租赁内容、租金标准、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固定下来。
第二,及时催收。租赁期满后,要及时与对方对账结算,并保留好催收记录。这不仅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也是在为日后可能的诉讼保存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第三,果断维权。如果对方长期拖延不付,不要犹豫,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起诉。拖得越久,收回欠款的难度就越大。
第四,选对律师。在株洲攸县地区处理合同纠纷,选择熟悉本地司法环境的律师至关重要。杨宙峰律师作为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长期扎根攸县,对本地法院的审判风格和裁判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如果你正面临合同纠纷、债务追讨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攸县杨宙峰律师,让专业的人帮你做专业的事。
杨宙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