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4月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签订《合伙人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某客栈。合同约定原告陈某总共出资4万元,持股25%,合伙期限为2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同明确约定,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原告陈某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了4万元出资。然而,上述合伙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约。原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邹某返还全部投资款。被告邹某虽承诺退还,但此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退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邹某尚欠原告陈某4万元投资款未予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宙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投资款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法律咨询费用四千余元。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合伙期限届满后投资款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第二,被告邹某是否应当向原告陈某全额退还4万元投资款及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杨宙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合伙人合同》及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陈某已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且合伙期限已届满,合同关于“合伙终止后返还出资”的约定清晰明确。被告邹某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并无实质性异议,但辩称自身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退还投资款。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邹某自愿支付原告陈某投资款4万元,该款项由被告邹某分12个月付清,即自2025年5月起,每月18日支付原告陈某三千三百余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如被告邹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陈某可就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余元,由被告邹某承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调解书中特别释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及高消费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律师价值】
杨宙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精准梳理了《合伙人合同》及出资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法律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情况,杨律师没有盲目坚持一次性全额支付,而是灵活调整诉讼预期,制定了“分期还款+违约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阶梯式调解方案。这一策略既保障了原告债权的最终实现,又给予了被告合理的筹款时间,有效化解了僵局。最后,在庭审与沟通中,杨律师充分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主动接受调解,以最低的时间成本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杨宙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