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件中,杨宙峰律师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是一次典型的量刑情节辩护,核心策略是精准锁定从犯地位,并系统性地呈现所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理想结果。
一、精准锁定“从犯”地位,奠定减轻处罚基石
这是本案辩护成功的最关键一步。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个“应当”为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辩护策略:杨律师精准地指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她虽发展了下线,但本质上是受谢某某发展、管理和指挥的下级合伙人,不参与赌场核心规则的制定与整体运营。
辩护效果:该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这是后续能适用缓刑的根本前提。
二、系统呈现“自首”情节,争取法定从宽机会
辩护观点:杨律师强调曾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为量刑的进一步从宽创造了条件。
三、强调“认罪认罚”与“积极退赃”,展现良好悔罪态度
认罪认罚:杨律师指出曾某某在庭前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庭审中再次确认,依法可获得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杨律师重点提及曾某某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5000元。这在财产犯罪中是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凸显“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论证无再犯风险
辩护观点:杨律师向法庭说明曾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家庭经济困难。
核心目的:这些情节共同服务于一个核心论点——曾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法院判断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条件之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一结果,是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非监禁刑的典型成功案例。
被告人信息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 | 罪名 | 量刑(刑期/罚金/缓刑) | 违法所得追缴情况 |
谢某某(女)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 追缴15万元(已主动上交)。 |
吴某某(男)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追缴5万元(已主动上交)。 |
曾某某(女)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 追缴2.5万元(已主动上交)。 |
艾某某(女)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追缴2万元(已主动上交)。 |
符某某(女)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追缴6000元(已主动上交)。 |
补充说明
主犯与从犯认定:谢某某被认定为主犯;吴某某、曾某某、艾某某、符某某被认定为从犯,依法获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重要量刑情节:
谢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但其举报上线的行为未被认定为立功。
吴某某等四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
谢某某刑期折抵:判决前谢某某已被先行羁押107日,该期限折抵刑期,其刑期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曾某某罚金缴纳情况:判决书注明其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与“罚金已缴纳”的其他人情况不同。
杨宙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