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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作者:魏层层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魏层层律师,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致力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