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使得很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实际上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郭某的入职备案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郭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关系,该入职备案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对郭某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存在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方面销毁、隐匿劳动合同,然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对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二倍工资的立法属性和立法目的出发,不能简单地因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适用二倍工资支付责任。
魏层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