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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算?

作者:魏层层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什么是抚养权?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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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判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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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特殊情况:


(1)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的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关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若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关于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关于有继父母的孩子的抚养权。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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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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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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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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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血浓于水,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孩子的幸福与否不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是取决于父母的爱。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最大程度缓解孩子因父母各奔东西导致的失落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魏层层律师,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致力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