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建筑工友存在一个普遍维权误区:工伤只要社保基金赔了,公司就不用再赔钱。实际上,工伤赔偿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另一部分必须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建筑工人九级、十级伤残案件中金额最高、最容易被公司拖欠的两大项目。
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建筑施工工伤九级伤残胜诉案例。工友凡先生在工地作业时左眼被异物击伤,构成九级工伤。虽然工伤保险基金已赔付部分待遇,但用工公司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方依法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委全额支持我方诉求,为当事人追回共计108798元工伤赔偿,彻底击破企业“社保赔付即结清”的甩锅套路。
【案情回顾:工地施工作业意外致左眼重伤,评定九级伤残】
2024年9月7日,凡先生正式入职河北XX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属于典型的建筑行业计件、日薪用工模式。入职后,凡先生按照公司安排,参与中国YY有限公司相关工程项目施工,长期在工地一线从事高危作业。
2024年10月3日15时30分,凡先生在项目工地地下室车库开展顶板搭设作业,在使用锤子敲击顶丝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飞溅异物击中左眼,当场造成眼部严重受伤。眼部伤情恢复难度大、对视力影响极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身体痛苦,还直接导致其长期无法上岗工作,彻底中断收入来源。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经权威机构评定,凡先生本次眼部损伤,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构成九级伤残。工伤事实、伤残等级证据确凿,为后续维权索赔提供了完整法律依据。
【案件争议核心:社保赔付≠公司免责】
本案是建筑行业工伤纠纷的典型缩影,直击绝大多数工友的维权盲区。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司坚决拒绝赔付,抗辩理由十分典型:企业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相关赔偿均应由社保基金承担,公司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赔偿责任是双向划分的。工伤保险基金仅负责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专属赔付项目,无论社保是否赔付,都必须由公司全额支付,不存在抵扣、免除情形。
本案中,凡先生虽已领取社保基金发放的相关工伤待遇,但公司始终拒不履行法定赔付义务,长期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严重侵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追回全部损失,当事人委托我方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仲裁审理结果:两项核心待遇全额胜诉】
办案团队精准梳理法律依据、固定工伤事实、核算赔偿明细,清晰论证公司的法定赔付责任,有效反驳企业不合理抗辩。经仲裁委依法审理,全面采信我方全部仲裁请求,案件大获全胜,所有拖欠待遇全额支持:
第一,裁决河北XX有限公司向凡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98元;
第二,裁决公司支付当事人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3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7500元;
以上两项公司专属赔付项目,累计获赔108798元,裁决明确公司需在生效后十日内全额支付到位,彻底追回当事人应得的工伤权益。
【普法总结与工友维权警示】
通过本案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建筑工友:缴纳社保不代表公司无责,工伤赔偿是“双份保障”。九级伤残属于高等级工伤,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长期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可观,是工伤赔偿的核心大头,绝对不能轻易放弃。
很多企业利用工友不懂工伤赔付规则,刻意混淆社保赔付与公司赔付的界限,以“社保已经赔完”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责任,导致当事人直接损失数万元合法赔偿。
在此建议所有工伤劳动者:发生工伤并完成伤残鉴定后,务必逐项核对赔偿项目,区分社保赔付与公司赔付范围。遇到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及时委托专业工伤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追责,全额追回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避免合法权益白白受损。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