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和亲生子女完全等同。依据《民法典》第 1111 条,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养子女需赡养年老无收入的养父母;二者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份额平等,同时享有落户、改姓、被监护等同等权利,任何歧视养子女的约定均无效。
二者唯一区别在于血缘亲属关系:收养生效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原生兄弟姐妹的法定权利义务直接消除,无需赡养亲生父母,也无权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仅存在禁止近亲结婚的限制。若后续解除收养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养子女可协商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赡养、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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